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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居民身份證將可異地換證、補證、挂失

  • 發佈時間:2015-11-12 17:45:33  來源:新華社  作者:王茜  責任編輯:王斌

  為方便長期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群眾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同時創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證社會應用環境,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日前,公安部印發《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意見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是一項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務舉措,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治理體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充分考慮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務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要發揮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資訊化優勢,讓資訊多跑路、讓群眾 少跑腿;要嚴密操作規程,嚴把身份核驗關,確保公民個人資訊安全。

  意見明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 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 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意見要求,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資訊系統,為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 居民身份證挂失資訊核查服務。全國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設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窗口,接收、發還群眾撿拾到的丟失居民身份證,建立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 資訊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意見強調,要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嚴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問 題發生。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據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2016年7 月,將在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推廣異地受理。2017年7月,將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完)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自1985年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以來,居民身份證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在便利公民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活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 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當前,隨著社會動態化、資訊化的加快發展,居民身份證管理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長期外出工作、學習、生活的 群眾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或丟失、被盜補領回戶籍所在地辦理不方便,丟失居民身份證挂失缺乏渠道,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存在被冒用的安全隱患。為適應經 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群眾新期待,切實解決居民身份證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需要充分發揮制度優勢,著力改革運作機制,依託公安機關建成的全國人口資訊管 理系統,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的部署要求,堅持以 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以法律為依據,以資訊化為支撐,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完善機制,堵塞漏洞,為群眾辦理居民身份證 提供更多的便利,為居民身份證社會應用創造更安全的環境,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

  (二)基本原則。立足我國人口大國的基本國情,充分考慮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務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發揮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 資訊化優勢,讓資訊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方便群眾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和挂失申報、丟失招領,不斷滿足用證部門和單位身份資訊核查的需求;嚴密操作 規程,嚴把身份核驗關,防止冒領、騙領居民身份證及冒名挂失等問題發生,確保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安全可控,確保公民個人資訊安 全。

  (三)工作目標。大力推進人口資訊管理技術創新,拓展人口資訊系統應用,依託部級人口管理業務支撐資訊平臺、全國居民身份證資訊數據庫和居民 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水準,逐步實現居民身份證辦理經濟便利、 使用高效安全。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載入居民身份證挂失資訊,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2016年7月 1日,在10省、市試點基礎上,部署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 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 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合理設立異地受理點。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佈和地域情況,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戶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為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並向社會公佈。

  3、提高異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 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資訊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噹噹場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4、規範證件制發程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 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審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 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 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5、嚴格身份資訊核驗。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身份資訊核驗制度,認真核驗申請人與人口系統中身份資訊是否一致,對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6、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制度。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 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對國家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 辦理申請。

  7、嚴格執行工本費收費標準。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向受理地公安機關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公安機關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8、提供臨時身份證明服務。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資訊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於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二)建立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制度

  1、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 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挂失並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 點辦理補領手續。

  2、規範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程式。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登記表》。公安機關應當核驗公民的身份資訊,核實的應噹噹場受理。申報挂失的居民身份證已登記指紋資訊的,應當現場比對指紋資訊。

  3、提供挂失資訊核查服務。公安機關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資訊系統,加強數據維護和資訊更新,通過公安部部門間資訊共用與服務平臺和全國人口資訊社會應用平臺,為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挂失資訊核查服務。

  4、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嚴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問題發生。不依法履行核 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建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制度

  1、設立丟失招領窗口。在全國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設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窗口,負責接收群眾撿拾到的丟失居民身份證,統一錄入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資訊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2、規範丟失招領程式。公安機關要積極引導群眾主動上交撿拾到的居民身份證。對收到群眾撿拾的丟失居民身份證,經核實已補領新證的,按規定銷毀撿拾證件並 做好登記。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的,應當向丟失招領系統輸入資訊,有聯繫條件的要通知本人領取丟失證件。發還丟失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核驗領證人身份 資訊,拍照留存相關圖像資訊。

  為切實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便利廣大官兵工作、生活,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的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按照以上工作流程開展。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務舉措,事關廣大人民 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各地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加強組織領導,週密研究 部署,明確職責任務,創新工作機制,努力為群眾辦理居民身份證提供便利,為群眾安全使用居民身份證創造條件。

  (二)落實工作保障。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涉及系統建設、設備配備、宣傳發動等諸多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 需要落實經費保障、人員保障和技術保障。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流動人口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現狀、現有技術力量配備等實際情況,抓緊編制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 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經費預算,積極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經費裝備支援。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公安機關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驟,把職責任務分解落實到每個具體崗位,確保每 項工作、每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加強人員培訓,熟練掌握具體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高效、規範、平穩推進。對責 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加大宣傳力度,全面闡述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政策措施,積極回應群眾關切。要總結推廣各地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真正把這項順民意、惠民生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完)

  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記者王茜)近日,公安部印發《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為什麼要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哪些情況不予受理異地辦理?如遇身份證丟失、被盜如何挂失申報?急需用證時怎麼辦?

  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公安部副部長黃明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背景、現實意義是什麼?

  答: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 會議審議通過意見,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這項惠及億萬群眾改革舉措的高度重視,彰顯了全面深化改革“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的目的要求。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流動人口數量不斷增多,長期外出工作、學習、生活的群眾回戶籍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不僅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也給 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此外,居民身份證挂失缺乏渠道,丟失、被盜的居民身份證容易被他人冒用。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等制度,就是改革現有運作機制,不 斷完善相關制度,解決當前居民身份證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多便利,為居民身份證的社會應用創造更加安全的環境,是一項實實在在的便 民利民服務舉措。

  問:請介紹一下改革的思路和特點?

  答:這項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以“適應時代發展、順應群眾期待”為切入點,圍繞“辦理經濟便利、使用高效安全”這一核心要求,充分運用資訊化條件,改革運作機制,轉變理念作風,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讓群眾享受高效的便民服務。

  意見就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等制度提出了所有改革措施,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減負。實施異地受理等制度後,只要符合政策條件,群眾即便 在異地,也可以輕鬆換領、補領身份證,就近挂失申報、就近上交撿拾的居民身份證、就近查詢丟失居民身份證資訊等,大大減少了群眾來回奔波。二是提效。異地 受理等制度拓寬了公安機關便民服務的路徑,提升了服務管理的效能。三是安全。為防止冒領、冒用身份證等問題發生,意見對異地受理制度明確了“規範證件制發 程式”“嚴格身份資訊核驗”和不予受理申請的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通過多種形式及時提供挂失資訊核查服務,並對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 任作出了規定。

  問: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為什麼作出這樣的規定?

  答:公民身份資訊是一項重要的國家基礎資訊,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由於異地受理改變了現行辦理流程,為有效防止冒領、騙領居民身 份證問題的發生,確保居民身份證資訊準確、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意見明確了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同時明確以下兩種不 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的情形:一是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 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對於以上情形,仍需回戶 籍地申請辦理。

  問:公民如遇身份證丟失、被盜如何挂失申報?急需用證時怎麼辦?

  答:日常生活中,難免出現身份證不慎丟失等意外情況,為防止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流散社會,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意見要求建立挂失申報和丟失 招領制度。今後,公民如遇身份證丟失、被盜,在戶籍地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挂失並辦理補領手續;離開戶籍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 辦證大廳申報挂失,符合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挂失申報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登記表》。公民還可通過全國撿 拾居民身份證資訊庫,查詢丟失身份證的相關資訊。

  意見還明確,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資訊系統核準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於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問:什麼時間能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等制度?

  答: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等制度,需要一個過程。由於我國人口多,各地情況不同,還涉及資訊系統升級改造、業務流程調整完善、裝備設備配置和人員技能培訓等大量工作,必須整體設計、分步實施、不斷完善,確保安全可靠。

  目前,公安部已確定了實施“三項制度”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總的考慮是分“三步走”:從今年7月開始到明年6月,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 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載入居民身份證挂失資訊,逐步向社會 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逐步開展異地受理。2017年 7月,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三項制度”。目前,10個試點省市已完成有關係統升級,正按照公安部要求,抓緊制定並向社會公佈試點方案,進一步做好系統對接 和資訊流轉,全流程、全環節地開展一對一試點工作。

  問:為什麼強調嚴格落實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的核查責任?

  答: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範圍廣泛,涉及眾多使用部門,要從根本上防止居民身份證冒用問題發生,確保群眾用證安全,關鍵在於社會各用證部門認真履 行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嚴格用證部門的核查責任,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為此,意見明確,各社會用證部門和單位在為持證公民辦理相關事務時,要認真核驗 證件真偽,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要依法予以保密;對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 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在依法查處居民身份證冒領、冒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要與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聯動機制,督促和指導落實核查責任,共同做好居民身份證的查驗核查工作。(完)

  連結: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流程解析

  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記者王茜)12日,公安部就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流程進行了詳解,簡單來説就是“居住地受理——戶籍地簽發——居住地製作和發放證件”。

  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此外,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週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 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 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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