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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交仲介組織

  • 發佈時間:2015-08-26 06:28:1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持續加大稅務系統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力度。《意見》要求,建立審批清單動態更新機制和配套工作同步落實機制,在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後的15個工作日內,更新稅務行政審批目錄,2個月內完成後續管理措施發佈等。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13年以來,稅務總局持續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該放的放到位。2014年2月,稅務總局公佈了全部8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實施稅務行政審批目錄化管理,鎖定了審批項目的“底數”。截至目前,除7項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保留外,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部清理完畢,其中,57項予以取消,23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類別。

  《意見》要求,要進一步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列為其他權力事項的23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繼續做好清理和規範,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再梳理,進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項的含金量,並逐項優化和公開審批流程,明確審查標準,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

  《意見》明確,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地方稅種的減稅、免稅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實行審批。同時,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果,嚴格實行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管理,非經法定程式,任何稅務機關不得在清單之外增設和變相增設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將國務院或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定交由行業協會、事業單位或涉稅仲介組織繼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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