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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八大督導組督戰不動産統一登記職能整合

  • 發佈時間:2015-07-12 08: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公佈實施已近半年,但地方不動産登記職能的整合,似乎遠沒有想像中的順利。為此,國土資源部已經于近期派出8個督導組,分赴各省,“督戰”地方不動産登記職能整合工作。

  根據《條例》設定的權力架構,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動産登記都將被整合到不動産統一登記平臺上。這就涉及到國土系統、住建系統、林業系統、海洋系統在地方部門的職能整合問題,在具體工作啟動後,局面相對複雜。

  國土資源部希望通過督導組督導職能整合的方式,強化橫向協調工作的效力,提高地方政府層面不動産統一登記職能整合的效率。按照工作規劃,2016年不動産統一登記將全面實施,而職能整合在法律基礎具備後,已經成為能否如期實現的關鍵所在。

  全國大督導

  “最近確實有部裏面的督導組下來做督導工作,督導的主要是不動産統一登記方面的工作。”7月7日清晨,某地方國土資源廳的內部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國土資源部已經派出督導組,對地方不動産登記職能的整合工作,進行具體督導。

  這並非上述一省的個例。湖北、江西等省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士,均向本報記者證實,近期有國土資源部級別的督導組下派至地方,了解所在地不動産統一登記職能整合的工作進度、經驗和難點,並進行有針對性協調和指導工作。“這應該是一次統一行動”。地方國土廳有關人士表示。

  目前,國土資源部派出的督導組總計有8個。有國家智庫背景的公眾號“地産銳觀察”也曾報道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出了8個督導組。每個督導組負責3~4個省份的督導工作。按照這一工作方式,8個督導組將耗時約1~2個月左右的時間,完成對全國各省不動産統一登記工作的督導、檢查。

  國土資源部派出的8個督導組基本由不動産登記局的業務部門負責人領銜,地籍司、土地利用司、政策法規司部分人員參與組成。國土資源部此前也曾派出不同級別的調研組,對不動産統一登記工作進行調研,但是,此次督導組的工作方式,相比過往,有所不同。

  “之前的調研基本上是在省一級開展,但是這次的督導工作,市縣一級的不動産統一登記工作進展狀況,是督導工作的重點。”前述地方國土資源廳的內部人士告訴記者。多位地方國土資源廳的人士均向記者反映,在督查工作中,督察組都強調:市縣政府要儘快建立統一的登記機構。

  一省一報告

  根據國務院的職能分工,不動産統一登記的牽頭部門為國土資源部。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組建不動産統一登記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央編辦等部門參加,聯席會議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

  因此,對於此次督導工作,國土資源部十分重視。其間最重要的表現,即是要求8個督導組以省為單位,在督導工作結束後,分別提交督導報告。在此之前,國土資源部雖然也曾有多次針對不動産統一登記的調研工作,但之前明確要求提交以省為單位的“報告”的情況,相對較少。

  督導組的督導工作于2015年5月底開始,大約耗時2個月有餘,如果沒有太大意外,所有督導工作將在2015年7月底前後結束。督導工作結束後,相關報道將進入到起草和行程階段。

  記者了解到,督導報告將主要涉及如下幾方面的內容。首先是省一級不動産統一登記協調會商機制建立的情況,國土資源部此前曾建議在省一級政府建立有涉及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商機制,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所出現的矛盾。

  其次是市縣一級不動産統一登記職能整合的情況。包括是否設立了新的不動産登記職能部門;除土地以外的房屋、林地、草場、海域領域不動産産權登記的整合進度;整合工作過程中的難點、矛盾的焦點等。

  最後是針對上述領域存在的問題進行成因分析,並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建議。同時,在督導過程中,督察組有針對性地協調、協同工作,也將在督導組進行督導工作後,寫入督導報告。

  記者了解到,督導組形成的以省為單位的督導報告,將首先在國土資源部層面進行討論。在必要的情況下,將匯總成一份報告,根據國務院的統一工作安排,向國務院分管領導進行彙報。

  職能整合難

  國土資源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6月,中國啟動不動産統一登記工作的省份至少已達到18個,這些地區包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浙江、江西、山東、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雲南、陜西、甘肅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龍江、山東、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確建立不動産登記聯席會議制度;北京、遼寧、黑龍江、廣東、四川等5省(市)已在國土資源廳(局)內成立了不動産統一登記領導小組;此外,湖南已決定在長沙瀏陽市、常德澧縣、懷化芷江侗族自治縣先行開展相關試點。

  但是,在不動産統一登記工作的推進過程中,跨部門的職能整合,成為較為共性的難點所在。根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是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産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是規定不動産登記原則上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登記。

  三是規定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登記機構分別辦理、協商辦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但是,地方在執行的時候,可能就會涉及到,哪些部門的哪些職能比較容易拿出來,哪些職能不太容易拿出來。有一些部門,原有的主要職能就是産權登記,如果把這一塊業務拿走之後,一些部門的工作職能就成問題。”

  有國家智庫背景的公眾賬號“地産銳觀察”的報道稱,未來有可能出現的局面是,單設一個獨立的不動産登記部門,既不屬於國土部門,也不屬於住建部門,直接受地方政府直屬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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