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號文件漸近 將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企業
- 發佈時間:2015-01-19 07:11:37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孫業文
隨著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的漸行漸近,在多地試驗進行的“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將在2015年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扶持。
記者近日獲悉,2015年一號文件對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政策片語是“加快構建”,在此目標下將推進農業産業化示範基地建設和龍頭企業轉型升級、創新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方式,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和龍頭企業,鼓勵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農産品(12.76, 0.25, 2.00%)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
“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龍頭企業,方向是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但之前只在地方操作,這是首次‘自上而下’式推開。”一位農業部人士告訴記者,“按照慣例,具體操作文件會在一號文件後有所動作。”
調研稱農戶積極性不高
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龍頭企業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國多地展開。在各地實踐中,地方政府和企業對都土地經營權入股保持了較高熱情。2014年6月,上海市金山區在 《關於深化農業農村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探索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新的經營方式,保障農民從土地上獲得更高、更可持續的收益。
但安徽省宿州市農委所作的一項調研表明,對於農民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企業、合作社等産業化經營組織意願強烈,而農戶參與積極性普遍不高。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告訴記者,土地經營權入股的方式,有助於發展規模化農業生産、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並使農民在二次分配中受益。然而在很多地方,農民並不願意介入這種土地經營權入股當股東的方式。
“農民雖然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得到分紅,但風險也與之並行。”在李國祥看來,如果合作社或龍頭企業的經營出現問題的話,農民也會按股權承擔風險,即風險共擔;而如果是單純流轉土地收取租金,農民心裏則踏實得多。
李國祥解釋説,企業或新型經營主體租賃、流轉土地,需要先向農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經營權入股則是獲利後分紅。這樣對合作社或龍頭企業而言,可以節省前期資金投入,緩解資金壓力,也調動了入股農民參與産業化經營的積極性。但農民則更願有一個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而非市場風險下高低難定的入股分紅。
有待政策驅動
記者了解到,多重操作難題作用下,土地經營權入股正處在“還需政策拉動”的空窗期。
“土地經營權入股已經在多地涌現,發達地區和有‘能人’的地方居多,但目前比重還不大。根據我們調查,還存在多重操作層面的難題。”李國祥告訴記者,“首先是對這個‘股份公司’而言,既然要經營,那就需要較高的管理能力,可是具備市場頭腦與經營素質的農民、村幹部並不多;其次,入股之後如何經營,是自己直接經營、轉出還是招聘CEO?入股的農民意見又容易有分歧,很難統一;最後,龍頭企業實力十分強大,農民土地經營權實際上只能佔十分微小的比例,對於這類企業而言,入股和經營則是比較麻煩的事情。”
在上海市金山區的試驗中,試點廊下鎮由於有高投入、高收益的龍頭企業參與其中,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入股所佔的比例就較難確定;而另一試點張堰鎮採取集體農場模式,所有收益歸農民所有,按照1畝為1股來操作,因而較容易被農民接受。
安徽宿州市農委的調查表明,當前土地流轉價格較高,當地多數農民不願以自己的土地經營權參與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股份合作制,只願意參與市場風險相對較小的租賃形式,一些基層幹部對農村土地入股也概念不清。而面對龍頭企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的弱勢感很強,自感資訊不對稱,入股心中不踏實,寧願收益少一點也要落袋為安。
從土地利用角度來看,國土資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工程師譚明智認為,農地入股涉及農業經營、村莊治理、利益分配等方方面面問題,如果單純從解決農業經營問題著手,勢必會留下隱患。一旦土地所承載的價值不再局限于農業生産的時候,各類以集體為核心的利益糾紛便會層出不窮。
對此,上述農業部人士持較樂觀態度,他表示,“政策的作用是引導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和龍頭企業,但每一項政策發佈後都會有一定緩衝期和適應期,其實施方式一定是多類型的,在市場驅使下,對土地經營權的使用如何達到最優?要相信農民和企業肯定會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