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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自貿試驗區擬增設三區試點 津閩粵試驗區範圍劃定

  • 發佈時間:2014-12-27 08:20: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上海自貿試驗區擬增設三區試點

  天津、福建、廣東自貿試驗區範圍劃定 將與上海自貿試驗區形成互補、對比試驗

  本報訊(記者 桂田田)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我國擬在廣東、天津、福建三省市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劃定,同時擴展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區域範圍。

  受國務院委託,昨日,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做説明。擬在上述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臺胞投資,暫時調整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國務院擬擴大上海自貿試驗區範圍

  《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在總結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試點經驗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廣東、天津、福建三省市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同時擴展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區域範圍。

  據悉,行政審批的暫時調整擬適用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天津港片區、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涵蓋平潭片區、廈門片區和福州片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涵蓋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區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

  行政審批調整有望明年3月起試行

  據悉,我國擬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變更等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高虎城表示,這些改革開放措施,與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4部法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

  為解決上述區域改革開放措施于法有據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後,建議參照2013年設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做法,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上述4部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

  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建議自2015年3月1日起,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釋疑

  上海自貿試驗區為何擴容?

  高虎城表示,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運作一年來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貿易便利化、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開放等金融制度創新以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推廣工作,並就此作出重要部署,包括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範圍以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虎城説道。

  據介紹,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範圍,可以在較大空間範圍內更好地測試外商投資管理、服務業開放、事中事後監管等改革開放創新措施的效果,對政府管理制度改革進行更為充分的試驗,並充分發揮浦東新區創新基礎好、開放度高的優勢。

  在廣東省、天津市和福建省,依託現有新區、園區再設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可以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形成互補試驗和對比試驗,充分檢驗相關改革開放措施的實施效果以及複製推廣的可行性,為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進一步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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