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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保險監管路徑明晰 險企網店重新開業

  • 發佈時間:2014-12-12 01:15:3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保監會12月10日公佈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業內人士認為,《暫行辦法》出臺後,險企嚴守屬地銷售的限制將被放開,此外,險企通過社交軟體等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也會被納入監管,這有利於保險業借助更加豐富的網際網路工具進行創新。《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多家前段時間停業的險企淘寶店已重新開張,理財型保險産品也陸續上架。

  網銷保險突破區域限制

  對於業界關注度最高的網際網路保險産品銷售區域限制問題,《暫行辦法》規定,人身保險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銷售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不含生存返還),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並且能夠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可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機構經營範圍。這意味著險企經營上述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可以不再嚴守屬地銷售的限制,對中小險企而言,將可以借網際網路擺脫營業網點偏少的經營短板。

  在放開地域限制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險種中,除了上述險種外,還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及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等”。

  不過,《暫行辦法》明確,有兩類保險産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份,一是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産品,二是機動車保險産品。

  目前保險業網際網路銷售基本確立了三種網路銷售方式:一是官網直銷(B2C)、二是由第三方平臺分銷(B2B2C)、三是代理人上網(A2C),相對應的平臺就是各家險企的自營平臺、以淘寶為代表的經銷平臺和攜程、去哪兒等垂直平臺。

  對此,《暫行辦法》規定,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自營網路平臺,應具有支援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運營的資訊管理系統,實現與保險機構核心業務系統的無縫實時對接,並確保與保險機構內部其他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資訊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在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方面,《暫行辦法》對網路平台資質做出規定,建立保險機構及第三方平臺退出管理,要求其最近兩年未受到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第三方平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擅自開展宣傳,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違反資訊披露、業務操作、人員資質、費用支付等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能將其列入保險行業禁止合作清單。

  社交平臺銷售進入監管

  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偉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與2011年發佈實施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相比,《暫行辦法》在諸多方面進一步放開監管思路,對於部分問題也進一步予以明確,值得保險業內注意。

  徐偉認為,與《監管辦法》僅規定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相比,《暫行辦法》中明確了可以從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主體包括保險機構與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對於規制主體的範圍進一步明確。另外,在《監管辦法》中並未明確規定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此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佈的《網際網路保險行業發展報告》中也明確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存在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事實。徐偉表示,“如《暫行辦法》據此發佈實施,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將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利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規範化與專業化發展。”

  《暫行辦法》明確“對保險機構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應用軟體、社交平臺等途徑銷售保險産品的管理”。“在近年來微信、微網志廣泛流行的背景下,部分保險公司通過社交軟體等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例如泰康人壽2014年初引起業內極大轟動的‘求關愛’活動。”徐偉表示,保監會對此進一步明確,將有利於保險業借助更加豐富的網際網路工具進行創新。

  網銷理財險再次上架

  監管態度定調顯然給了保險公司極大鼓舞。民安保險12月11日稱,其天貓旗艦店將於12日開業,並高調籌備了“進店有禮”等一系列活動。而《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前段時間暫停營業的國華人壽、珠江人壽等保險公司的淘寶店都已重新開張,並上線了多款理財類保險産品。

  在《暫行辦法》出臺之前三個月時間內,網銷保險曾一度進入沉寂期,多家保險公司淘寶旗艦店採取了停業措施,國華人壽、弘康人壽、珠江人壽天貓旗艦店內所有産品不支援承保。泰康人壽、陽光保險、太平洋保險在內的多家壽險公司官網以及天貓旗艦店中也難覓理財型産品的蹤影。

  業內人士認為,近兩年網際網路保險産品快速發展帶來的風險值得關注。網際網路宣傳和銷售保險産品的過程中存在過分宣傳預期投資收益率、萬能險産品銷售時間誤導、未充分提示投資風險等問題。

  因此,在網際網路保險的披露責任方面,《暫行辦法》要求提高産品透明度,滿足消費者知情權。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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