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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全面清理已有稅收等優惠政策

  • 發佈時間:2014-12-10 00:31:3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國務院最新發佈通知,將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並明確堅持稅收法定原則,各地區嚴禁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此次發佈的《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肯定了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等出臺的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對投資增長和産業集聚的促進作用,但也指出一些優惠政策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違反我國對外承諾,引發國際貿易摩擦。

  通知明確,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旨在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反對地方保護和不正當競爭,著力清除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壁壘,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對於如何規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通知提出要統一稅收政策制定許可權。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政管理許可權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要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産、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産等國有資源;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徵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允許企業低於統一規定費率繳費。

  此外,嚴格財政支出管理。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徵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予以取消。其他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逐步加以規範。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開展一次專項清理,全面排查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併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各地專項清理情況應于2015年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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