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規今起實施 生産銷售假藥情形重罰
- 發佈時間:2014-12-01 07:26:2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姚慧婷
安全生産事故最高可罰2000萬元、七種生産銷售假藥情形從重處罰……進入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決定》、《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批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
安全生産事故最高可罰2000萬元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8月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安全生産法的決定。新法規定,對發生安全生産事故的單位,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分別處以最低二十萬元最高兩千萬元的罰款。新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後的安全生産法進一步加大生産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加大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對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同時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流浪兒童納入家庭寄養範圍
民政部日前正式出臺的《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家庭寄養,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了寄養家庭應當同時具備的五個條件,要求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二人,且該家庭無未滿六周歲的兒童。寄養殘疾兒童,應當優先在具備醫療、特殊教育、康復訓練條件的社區中為其選擇寄養家庭。
辦法還要求,寄養家庭應保障寄養兒童人身安全,尊重寄養兒童人格尊嚴。如果寄養家庭有借機對外募款斂財、寄養家庭及其成員有歧視、虐待寄養兒童等行為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解除寄養關係。
減刑會議記錄永久保存
司法部日前修訂後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將於12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規定》要求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罪名及刑期、歷次減刑情況、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及依據等。
《規定》要求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規定》要求,經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通知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補充有關材料或者退回;對相關材料有疑義的,應當提訊罪犯進行核查,監獄辦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備案審查。
《規定》還要求,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規定提請減刑、假釋,涉嫌違紀的,依照有關處分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種生産銷售假藥情形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十七條,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七種生産、銷售假藥情形,分別為生産、銷售的假藥以孕産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生産、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生産、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産、銷售假藥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産、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解釋》明確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
《解釋》還進一步明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共犯範圍。根據解釋,對提供資金幫助、生産技術支援、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共犯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