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中小投資者要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 發佈時間:2014-11-21 13:57: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孫業文
由投資者報及CCTV證券資訊主辦的“中國投資者大會2012”于2013年1月5日在北京星河灣四季會酒店舉行。主題為“重塑理念,重啟股市”。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法學家江平發表演講。
以下為江平發言全文:
非常高興參加本次會議。涉及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其中一個重要的手段是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就有一個問題,中小投資者究竟是強者還是弱者,這個問題應該弄清楚。
從《民法》的角度來説,《民法》是平等保護,這個大家都很清楚,市場完全是平等保護,所以在物權法討論的時候就發生了這個問題,要不要對國有資本做特殊保護。從民法的角度來説,當然不論你是國營的還是民營的,你的資本是國家的還是私人的,都應該平等保護。但是應該説民法的保護方針在這些年裏面也發生了變化。
最早英國在三四百年以前的法律是明確規定了讓買者小心,如果你是賣方,那麼買的人應該自己小心,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更多地是保護賣者的利益。但是時代變遷了,出賣的人有很多的義務了,比如告知義務、産品品質義務等等很多的義務,所以不能夠僅僅買者小心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我們也看到從自由競爭到了反壟斷法的出現,也更體現了這個方針,反壟斷法就是反對強者,你過分的強者的利益怎麼能來保護呢?所以把反壟斷法看作是市場經濟的小憲法,是有道理的。
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對於消費者利益保護方面越來越強調,各個國家對於保護消費者利益都特別重視。現在我們的保護消費者已經從一般的商品保護提高到了金融産品的消費者的利益的保護,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標誌。金融投資者也可以作為消費者來加以保護,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我們應該從金融消費者的利益的保護角度來看我們的法律傾向性。
我想這麼一個概念,實際上就是告訴我們民法的保護從完全平等保護,逐漸走向了向弱者利益保護的方向,這應該説是一個很重要的趨勢。那麼投資者究竟是強者還是弱者,這是辯證地來看,如果在勞動者面前,可能資本擁有者是強者,但是對於大資本的擁有者,中小投資者又是一個弱者,在這個意義上來説,我們應該特別強調對於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這是我講的第一點的意思。
第二個意思我想講一講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問題。因為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問題有許多方面有規定,我著重地講一個問題就是在公司的管理體制改變的時候,他的地位如何,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世界上的公司的管理模式曾經發生改變,最早是股東會中心主義,股東出資來辦企業當然股東是中心,當然老闆的利益高於一切,所以最早的公司都是實行了股東會中心主義,但是逐漸地變成了董事會中心主義了,股東覺得我有錢但是我不見得會管理,能管理的人並不一定有資本,所以他感覺到在管理公司的模式中,這些董事、專業人才可能比我專門有錢的人管得更好,那麼就發生了從股東會中心主義變成了董事會中心主義。
其實我們國家現在的公司法是以董事會中心主義來制訂的。世界上有些國家現在又進一步發展了,從董事會中心主義轉到了經理人中心主義,尤其是像美國這樣的一些上市公司。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經理人的作用、CEO的作用就越來越大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許多的弊病。中小股東的利益在不同的模式裏面起到不同的作用,應該説很值得我們來思考,怎麼樣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我想著重談一談發生在十多年前的美國經濟危機的問題,對於我們的立法也有一些啟示。
我們知道十多年前美國的經濟危機不像現在這一次的金融危機所體現的,表現為衍生産品這樣的一些危機。十多年前在美國發生的經濟危機,實際上是安然公司一個公司的危機,這個公司危機表現在什麼地方上呢?表現在經理人濫用他的權利,經理人到外面可以住高級豪華的總統包間,表現在對於公司業績製造的一些假像,這樣造成了很著名的大的上市公司的危機出現了。
大家都知道十多年前在美國的這場危機,最後就通過了一個法案,這個薩班斯法案人們把它叫做公司嚴打的法案,就是要防止上市公司不考慮到股東的利益,僅僅是考慮到經理人的利益,僅僅考慮到了為了使仲介人的利益從裏面得到好處,而製造一些虛假的賬目。這些問題造成的危害是相當大的。
其實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中國的證券市場的危機,基本上還是表現在誠信不夠,這個誠信不夠就表現為兩個方面,一個是經理人的誠信不夠,管理公司的人往往考慮自己拿了非常高的薪金,而不考慮到股東的利益,這是一個很突出的現象。
另外一個情況就是中國現在的證券市場沒有信用的情況、欺詐的情況到處都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問題,我們要嚴格查起來是比比皆是。我曾經跟證監會同志説,你們沒有認真查過真正在那裏面內幕操縱,利用做莊的方式操縱市場,像這些問題都沒有很好、認真地查處。
我覺得對美國來説,有一個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的,就是他發生了公司危機之後,能夠在很短的時間裏面馬上通過一個法律,來糾正當時美國出現的問題,這可以説是一個效率很高的立法的反應,我們現在做不到這一點,原因在哪?就是我們的立法是有計劃的,立什麼法都是事先有計劃才能夠列到日程上,通過一部法律非常難,修改一部法律也非常難,缺乏一個靈活的、快速的反映機制,本來法律就是應該調整社會生活,本來法律就應該及時地糾正當前經濟中出現的問題,而我們的法律反應非常遲鈍。
最近我看到報紙上登了印度出現輪姦婦女的醜聞之後,現在提出來馬上要制定一部關於性犯罪的法律,這就是説明立法要能夠很快反映了人民的要求,能夠很快地反映了社會的要求,這才能夠體現法律的威力,法律如果遲後了,它的效率就會差多了。
從這一點來説,我們的立法從《證券法》通過到現在,我們實際上並沒有在這些方面有很大的改進,或者沒有做出一些及時的改進,這可能跟我們沒有一些及時出現的經濟方面的問題可能有關,但是也反映了我們立法裏面的遲鈍現象。
我覺得我們從法律保護,應該從這些方面來加以改正,使得我們在法律上,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能夠做出很迅捷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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