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高管薪酬參照公務員 或高出同級別二三倍
- 發佈時間:2014-10-18 07:04:24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央企高管薪酬參照公務員 或高出同級別二三倍
央企高管究竟該拿多少錢?未來的參照係可能是公務員體系,而非其他的企事業單位。
經濟觀察報獲悉,人社部、財政部和國資委正在根據《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起草央企高管薪酬管理的相關文件,以及具體的考核評價、薪酬審核、監督檢查等實施辦法。
上述《方案》是在今年8月底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目前人社部已完成其內容的最後修改。方案尚未對外全文公佈,只是明確了試點改革對象,即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其主要負責每人平均由中組部直接任命,總計有72家央企,200多名央企主要負責人。未來這類央企高管的薪酬將由“政府定價”。
不過,人社部一位知情人士説,《方案》只是提出原則性的要求,對具體的央企及其負責人的薪酬水準還需要進行測算核定。初步的估算是,原來年薪在百萬元以上的央企高管的薪酬至少會降三至四成,比相同類型、相同規模的非公企業高管薪酬要低很多,但仍然明顯高於同級別公務員。
參照公務員
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告訴經濟觀察報,推動本輪改革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國企、央企的高管薪酬水準整體偏高,而新一輪國企改革之所以先對準由中組部任命的200多名央企高管,是因為這些央企高管的身份特殊——既是央企主要負責人,又擁有副部級的官銜。中央對這部分央企高管進行率先規範,是為了平息公眾對於國企高管,尤其是央企高管身份模糊的不滿。
據人社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劉學民介紹,現在副部級公務員的平均年薪大致是10多萬元,而部分央企高管的年薪達到100多萬元,兩者相差10多倍。他認為,央企高管薪酬可以比政府部門工作的同級別公務員高一些,但不應該像現在差距這麼大。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提出的建議是,央企高管的年薪應該比同級別公務員工資高出二至三倍。
要將收入偏高的央企高管的薪酬下調,首先要解決的是央企高管的身份明確問題。央企高管到底是企業家還是政府官員,《方案》中給出的定位是,由中央管理的央企高管的身份類似于國家幹部,其薪酬水準對照的是相同級別的公務員工資,而不是國際、國內企業界的職業經理人,實際上這等於是觸及了政企分開的問題。
一位人社部的專家表示,未來由政府行政任命的國企高管會越來越少,而市場化選聘國企高管的比例將逐步提高。一些大型央企、國企的董事會將擁有更多的選人用人權,通過市場化選聘的央企、國企高管其薪酬水準也由董事會來決定。這實際上意味著,未來央企、國企高管的薪酬將分為“政府定價”和“市場調控”兩類。
實施新一輪央企高管薪酬改革之後,原則上,由中組部任命的央企高管將都拿相同的基本年薪,而績效年薪是要看年度考核結果,任期激勵部分是要看任期考核評價的結果,如果兩項考核都不過關,將不能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方案》對中央管理的央企高管薪酬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目前人社部、財政部等方面正在進一步對具體企業及其負責人的薪酬水準進行測算核定。上述人社部專家告訴經濟觀察報,下一步,包括國資委任命的央企高管在內,除了與相同級別的公務員薪酬差距要大幅縮小,與央企內部職工的薪酬差距也會受限。目前央企全部高管平均薪酬是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左右,未來將會低於10倍,甚至更低。
具體到中央管理央企之外的其他央企高管、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所屬國企高管的薪酬制度,也將按照《方案》中提出的原則性要求,儘快推進改革。
兼職不能兼薪
據文宗瑜説,現在不少央企高管都是身兼數職,比如國資委分管的央企一級公司,底下有很多二、三級的子公司,其中大多是實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有的央企高管借機以各種身份,在這些下屬企業兼職領薪,而國資委等方面對這類現象一直缺乏監管。
以保利房地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例,現在該公司董事彭碧宏兼任中國保利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兼任保利財務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保利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劉平兼任北京保利董事長、包頭保利董事長、河北保利董事長;副總經理陳冬桔兼任上海保利董事長、浙江保利董事長;董事長宋廣菊兼任保利南方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保利地産的這幾位高管,每年都能從兼職企業領取大量分紅。
兼職之外,有的央企高管還擁有大量央企上市公司的股票,這也是形成央企高管鉅額隱性薪酬的一部分。像保利地産董事長宋廣菊就持有保利地産1419萬股,中集集團總裁麥伯良去年獲得高達870萬年薪的同時,還持有中集集團股票49.4萬股。
文宗瑜告訴經濟觀察報,事實上,為了禁止央企、國企高管兼職領薪,早在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聯合製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明確未經批准,國企高管不得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仲介機構的領導職務;即便是經批准兼職的,也不得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2011年10月,國資委又進一步制定《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明確央企高管兼職應當執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央企高管不得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仲介機構兼職;經批准可以兼職的,也不得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但兩項政策規定,都未能遏制住央企、國企高管兼職領薪的亂象。
前述人社部專家表示,即將頒布的《方案》再次重申了禁止央企高管兼職兼薪的規定;即便是經過批准可以兼職,也是兼職不得兼薪,薪水最終只能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