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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企女經理退休後被舉報 斂財1900萬

  • 發佈時間:2014-10-10 14:25:54  來源:新華網  作者:洪雪  責任編輯:曹慧敏

  原為國企女經理 10餘年前利用企業改制貪污財物及土地並挪用公款 因老職工持續舉報案發

  國企女經理退休後被舉報,使得其在10餘年前企業改制時貪污1900余萬元財物及土地並挪用公款35.8萬餘元等事東窗事發。

  記者今日獲悉,原北京市懷柔縣服務公司、北京康盛服務公司經理楊春妹被市二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

  2001年間,楊春妹利用擔任上述兩家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在北京康盛服務公司下屬企業春光商場改制過程中,虛假折抵退休職工醫療費、隱瞞有關房産已建成和投入使用的事實,低估資産,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價值1220萬餘元。

  其間,楊春妹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非法佔有北京康盛服務公司8271.21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共計價值707萬餘元。

  此外,2000年11月間,楊春妹還私自指使下屬人員從北京康盛服務公司設立的賬戶轉出公款35.8萬餘元,用於其購買股份。

  直到2011年4月21日,剛剛退休兩個月的楊春妹才因被舉報而歸案。原因是她所在單位的老職工不滿退休後的福利待遇等問題,持續對她進行舉報。

  案發後,辦案機關凍結了其6套房産及國有土地使用權8271.21平方米。

  開庭時,楊春妹否認了全部指控,其堅稱沒有在資産評估中隱瞞和作弊,折抵25人及土地無償轉讓她也都經過請示和審批,並對私用公款購買股份等事全部予以否認。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春妹的辯解不成立,其身為國有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利用負責改制的職務便利,採取隱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鉅額國有資産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行為還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不退還,對其所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但法院鋻於其貪污犯罪造成的損失大部分可挽回、挪用公款犯罪造成的損失亦可挽回,案發前個人尚未實際全部佔有貪污犯罪的財産等情節,故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以犯貪污罪,判處楊春妹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已凍結在案的房屋産權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繼續追繳楊春妹犯罪所得,發還懷柔區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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