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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證券法等擬修改 事前審批轉事中事後監管

  • 發佈時間:2014-08-27 08:45:22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彭波 毛磊  責任編輯:姚慧婷

  25日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託,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就保險法等5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作説明時指出,為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國務院對需要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起草了保險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宋大涵表示,提請審議的5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是根據今年1月國務院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精神,由法制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商中央編辦研究起草的,內容涉及保險精算專業人員資格許可、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報備等多項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下放。

  ——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但考慮到通過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和保險公司自我管理,也可以保證精算專業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能力和水準,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準則、實施精算報告制度對精算專業人員實施監督,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因此草案刪去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精算專業人員進行資格認可的規定。

  ——現行證券法規定,收購人發出收購要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被告知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也應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並經批准。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發展和完善,要約收購活動日益規範,證券服務機構的盡職能力也不斷提高,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報告書不再採用事前審批和事前報備的方式進行管理,更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要約收購活動進行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要約收購行為進行查處。因此,草案刪去了關於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和報告的有關規定,並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修改。

  ——現行註冊會計師法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同時規定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但實際上,我國此前批准的4家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全部轉制為“本土化”的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這種組織形式實際上已經不存在。而且,除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之外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目前已經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設立代表機構從事相關活動。因此,草案將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許可權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同時刪去了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的相關規定,以及有關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的規定。

  ——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但是目前政府採購代理活動日益規範,通過發揮市場機制和行業自律的作用,可以保障採購人和供應商作為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採購活動。因此,草案刪去了有關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為了增加監督管理,針對有違法行為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草案增加規定“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採購業務”。

  ——現行氣象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措施。考慮到目前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已經具備實施該項審批的能力和條件,而且將審批許可權下放後,可以更好地發揮其貼近基層的優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危害氣象設施行為進行查處,草案將這項審批的實施主體修改為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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