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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養老繳費最高補90元 新參保人滿60歲可領取

  • 發佈時間:2014-08-26 14:31:5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隨戶籍跨省轉移 與職工險“互轉” 明年起新參保人年滿60歲可領養老金

  居民養老繳費最高補90元

   今天上午,市人力社保局發佈《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暨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今年,本市再次提高參保繳費財政補貼力度,對個人繳費1000-2000元的人員,每人每年補貼60元;個人繳費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以往補貼30元,本次翻倍。

  該通知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規範了繳費標準,提高了政府補貼,統一了享受待遇年限,明確了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隨戶籍跨省轉移等內容。

  新政 個人繳費1000-2000元 每年補60元

  該通知明確,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定額繳費,參保人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今年,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年繳費額度為1000-7420元,併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為強化多繳多得、多繳多補的激勵機制,本市今年再次提高參保繳費財政補貼力度,對個人繳費1000-2000元的人員,每人每年補貼60元;個人繳費標準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本次提高財政補貼標準,預計涉及經費2000萬-3000萬元。凡今年參保繳費的本市城鄉居民,包含目前已繳費的人員,繳費補貼均按新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同時,本市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資助額度不超最高繳費標準,並計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明年起 新參保人年滿60歲可領養老金

  新政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本市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現在實行的是2009年規定的女性滿55周歲、男性滿60周歲可領養老金,但本市為保持政策連續性,今年新參保的女性仍可按原規定年滿55周歲享受待遇。

  在今年12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適齡人群應儘量在今年年底前,儘快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於2005年1月1日起新參保的人員,如果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已超過45周歲的,外省進京落戶人員在2013年1月1日(全國新農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現全覆蓋時間)超過45周歲的,為保證他們在達到退休年齡後能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允許這兩類參保人一次性多繳,以增加個人賬戶額度,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對於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達到45周歲、外省進京落戶人員2013年1月1日沒達到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此外,明年1月1日起新參保人員因個人原因間斷繳費,到年滿60周歲時繳費還不足15年的參保人,須延期並逐年繳費,直到滿足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為止。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如果參保人在領取養老待遇前、後不幸去世,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依法繼承。

  職工和居民兩種養老保險可“互轉”

  新政實施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如果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的,包含本市內戶籍遷移和省市間遷移,都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如果本市戶籍參保人將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外省(區、市)的,需按轉入地的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如果參保人已按規定領取了養老待遇,那麼無論戶籍是否遷移,都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

  對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隨戶籍跨省轉移,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説,一旦戶籍進京,在外地繳納的居民養老保險可轉入北京居民養老保險,北京社保機構將承認其原繳納年限。

  同時,參保人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將被終止並解除,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延伸 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七個統一”

  本市近年已實現“職保+居保”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體系,實現了適齡人群城鄉養老保險的全員覆蓋。新政出臺後,本市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將實現更完善的“七個統一”。

  一是統一制度模式,實現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

  二是統一繳費標準,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繳費標準統一;

  三是統一養老保險待遇,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市統一,個人賬戶計發標準全市統一;

  四是統一銜接辦法,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均有繳費的人員,可實現相互間的轉移和接續;

  五是統一實施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將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待遇的調整統一納入全市各項社會保障待遇聯動調整機制;

  六是統一基金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納入區縣財政專戶,實行全市統一制度,區縣單獨核算和管理;

  七是實行統一收繳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和發放,全部由銀行代扣代繳和代發。

  城鎮職工、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互轉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本市戶籍的參保人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可申請將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存儲併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種是本市戶籍參保人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可申請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繼續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參保繳費。等達到規定的領取條件時,再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居民城鄉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存儲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三種是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外埠戶籍人員,需先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到待遇領取地,再辦理銜續手續。外埠戶籍人員在本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個人賬戶的,即可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可申請將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並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工保險個人賬戶,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併,也不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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