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用市場推動節能減排
- 發佈時間:2014-08-26 08:31:42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王斌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到2017年,試點地區要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意見》指出,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2007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天津、河北、內蒙古等11個省(區、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取得了一定進展。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將更好地發揮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用。
《意見》明確,要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首先要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試點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減排要求,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基層,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要合理核定排污權。試點地區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以後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排污權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核定;要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要規範排污權出讓方式,加強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在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方面,《意見》要求,要規範交易行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品質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要控制交易範圍。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各試點省份內進行。環境品質未達到要求的地區不得進行增加本地區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要激活交易市場。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鼓勵排污權交易的財稅等扶持政策。試點地區要積極支援和指導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清潔生産、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餘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
《意見》要求,要及時公開排污權核定、排污權使用費收取使用、排污權拍賣及回購等情況以及當地環境品質狀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資訊,確保試點工作公開透明。同時,要嚴格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當準確計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動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裝置,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並確保裝置穩定運作、數據真實有效。試點地區要強化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性監測,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對於超排污權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