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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試點工作3年內基本完成 鼓勵探索抵押融資

  • 發佈時間:2014-08-26 07: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昨日(8月25日),國務院發佈了 《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且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意見》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鼓勵排污權交易的財稅等扶持政策。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意見》也對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在排污權的核定上,意見要求試點地區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以後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並且,要加強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分期繳納,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首次繳款不得低於應繳總額的40%。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記者,排污權交易表明,環境問題也可運用市場化手段解決,並且能夠實現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減排。但目前制約因素在於對排污總量的控制不夠好,導致排污權交易的效果減弱,對減排的作用有限。

  馬軍表示,每5年核定表明,如果企業以前獲得較多的排污權,在之後節能減排的要求下,核定後的排污權可能會逐年減少,這也將倒逼企業轉型。

  《意見》對於交易的範圍也做出了規定。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各試點省份內進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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