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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排污交易僅限同一流域

  • 發佈時間:2014-08-26 06:31:36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謝慶裕  責任編輯:王斌

  作為市場手段推進資源有償使用的又一創新制度,排污權交易從國家層面傳來利好消息。8月25日,中國政府網公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就“排污權交易”政策制定一系列基本原則及推進目標。

  《意見》提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意見還提出,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包括規範交易行為、控制交易範圍、激活交易市場、加強交易管理等。

  記者從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了解到,廣東雖然尚未納入財政部、環保部和發改委確定的國家試點,但去年底廣東已啟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並開展了第一批交易。今年,省委、省政府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納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廣東目前正在積極籌備下一批排污權交易工作,待交易條件具備後,將組織開展相關交易。

  據悉,廣東此前已提出納入排污權交易國家試點,但因申請時間等原因暫未被納入,“我省將繼續爭取納入國家試點,並就我省排污權交易的實踐情況,做好與國家《意見》的銜接工作。”該負責人表示。

  政策1

  排污權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

  實施排污權交易後,是不是有錢買排污權就可以無限制排污?

  《意見》提出,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是開展試點的前提。試點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減排要求,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基層,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

  此外,國家還在《意見》中要求,合理核定排污權。核定排污權是試點工作的基礎。試點地區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以後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産業佈局和污染物排放現狀等核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污權,應根據其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核定。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

  ●廣東實踐

  排污權分配指南廣泛徵求意見

  與《意見》相似,早在去年底廣東啟動首批交易時,《廣東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等規定就明確,排污權交易必須在實施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開展,企業在獲得排污權並完成減排任務後,才能符合交易的條件。

  對於初始排污權如何分配,在“新、改、擴”項目中主要是根據環評批復的排放量進行。而難點在於現有項目的排污權分配上,缺乏科學統一的總量核定技術方法。據悉,對於初始排污權如何分配,省環保廳起草了《廣東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分配指南》,正廣泛徵求意見。

  政策2

  排污單位繳使用費或交易獲得排污權

  國務院表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對此,《意見》明確“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

  包括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對現有排污單位,要考慮其承受能力、當地環境品質改善要求,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要以有償方式取得。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在排污權如何有償取得上,《意見》也提出規範排污權出讓方式——試點地區可以採取定額出讓、公開拍賣方式出讓排污權。

  ●廣東實踐

  新改擴建項目一律須買排污權

  廣東的《辦法》規定,試點期間(至2015年)現有排污單位暫不徵收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一律要到市場上購買取得相應的排污權。也就是説,目前排污權有償使用對企業約束較大的主要是“新、改、擴”項目,接下來排污權交易的主要對象,也很可能在“新、改、擴”項目中産生。

  我省還規定排污權交易價格原則上由市場決定,試點期間,實施政府最低限價,以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價格作為交易底價,按照競價規則,以最終競拍價作為交易價格。“去年底的第一批交易,省發改、財政、環保三部門研究制定了政府指導價,下一批交易以及試點期間的政府指導價三家部門已基本確定,待完善後續工作後就將啟動第二批交易。”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説。

  省環保廳還介紹,關於排污權交易規則、電子競價操作規則正在徵求各部門、地市意見。排污權交易電子競價系統已經進行試運作。

  政策3

  工業污染與農業污染不得進行交易

  國務院《意見》對規範排污權交易行為提出要求,包括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品質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試點初期,可參排版污權定額出讓標準等確定交易指導價格。

  為避免排污隨著交易而蔓延,《意見》也提出控制交易範圍——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各試點省份內進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內進行。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産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環境品質未達到要求的地區不得進行增加本地區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

  ●廣東實踐

  珠三角不得買區域外大氣排污指標

  我省結合地方特點,對排污權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其中,包括珠三角地區作為國家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該地區排污單位不得從區域外購買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標;供水通道和水質超標河段的排污單位不得從其他流域購買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標等。

  政策4

  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 重點支援新興産業

  為進一步激活交易市場,《意見》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鼓勵排污權交易的財稅等扶持政策。試點地區要積極支援和指導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清潔生産、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餘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

  ●廣東實踐

  鼓勵金融機構提供排污權融資

  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廣東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明確指出,“鼓勵金融機構提供排污權相關融資、清算等綠色金融服務”。

  作為廣東省排污權交易平臺,廣東省環境權益交易所也正和環保部門溝通,探討允許銀行作為出讓主體,在二級市場出售抵押排污權予以變現。不過,省環保廳表示,“試點階段,我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主體主要是排污單位,暫不考慮引進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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