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美歐自貿談判的“民主難題”
- 發佈時間:2015-02-11 10: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英國金融時報網11日發表專欄作家約翰·凱撰寫的題為《美歐自貿談判的“民主難題”》的文章。文章説,在歐洲,超過100萬人在請願書上簽名反對《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夥伴關係協定》。在英國,YouGov的一項民調顯示,認為該協定對英國不利的受訪者人數超過了認為協定將有利於英國的受訪者,兩者人數之比為3:1。YouGov沒有繼續詢問受訪者:“你知道上一個問題在講什麼嗎?”(公平地説,三分之一受訪者明智地承認自己不懂。)
目前,美國與歐盟正在商談的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夥伴關係協定是一項雄心勃勃的計劃,試圖締造一個北大西洋自由貿易區。在關稅取消和協調監管的情況下,企業能夠在各個市場展開競爭(從加州到克羅埃西亞),商品也能夠自由流動。我的直覺是投贊同票。但抗議者可能也是有道理的。
真正的討價還價包括虛張聲勢的元素,透明度太高可能會成為必要妥協的障礙。某種程度的隱私是不可或缺的。但布魯塞爾和華盛頓(多數談判在這裡舉行)堪稱世界“遊説之都”——在這裡,大企業在最豪華的餐廳一擲千金。在缺乏更開放程式的情況下,很難反駁公眾的這一説法: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夥伴關係協定議程由大企業利益推動;或者很難反駁一些具體的主張,例如,歐洲可能會發現自己正轉向美國風格的專利體系,而這種體系越來越成為訴訟許可證,而不利於推動創新。
歐洲的“民主赤字”加劇了這個問題,這削弱了人們對於該協定將是立法機構依法審核(就像至少一些國家議會所做的那樣)産物的信心。歐盟委員會意識到沉默是個問題,於是在最近公佈了一些草案,列出了其在多個爭議領域的立場。
但是,受到廣泛關注的主要焦點是,被乾巴巴地稱為“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的條款可能被納入該協定。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這一制度成為美國與欠發達國家之間貿易協議的標準要素,並在發達國家與新興經濟體之間的其他雙邊協議中被採納。“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條款規定,當投資者聲稱他們的財産被簽字國政府侵佔時,爭端必須提交國際平臺裁決。窮國往往缺乏獨立的司法體系,而且亟需海外投資。提交國際仲裁是為保護當地人民以及外國投資者不受短視政策和腐敗領導人的影響。
類似的條款很快被納入發達國家之間的協議。儘管很難辯稱,加拿大法律體系不足以保護外國投資者,但“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條款被納入了《北美自由貿易協議》。過去10年,一些大公司(主要是美國公司)在“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制度下咄咄逼人地主張權利。例如,煙草公司菲利普莫裏斯利用香港和澳大利亞之間簽署的雙邊投資協議,聲稱對煙草促銷的限制代表著侵佔其財産的行為。
抗議者表示,“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條款可能會被用來抨擊英國“國民健康服務體系”,實際上,2008年,一樁針對公共醫療提供的案件曾把加拿大政府告上法庭。即使此類指控沒有法律依據,單單訴訟的威脅就可能對政策産生冷卻效應,上訴澳大利亞訴訟導致紐西蘭推遲了禁煙舉措的出臺。如果不把“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條款包括在內,向持懷疑態度的歐洲公眾推銷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夥伴關係協定就容易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