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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棗礦原總經理獲死緩 貪污三千萬交易差價

  • 發佈時間:2015-06-30 07:55:1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謝淩宇

  買方將底價透露給了賣方負責人,賣方負責人在底價基礎上加價3000萬元據為己有。一筆礦權交易就“獲利”3000萬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的刑事裁定書揭開了這筆交易的內幕。

  這個案件的“當事人”是原山東棗莊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山東棗礦”)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王明南。

  今年1月份,山東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明南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王明南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6.2088, -0.0002, -0.00%)2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30萬元。

  雖然法律規定上訴不加刑,但案件宣判後,王明南沒有提起上訴。按照法律程式,死刑案件還是要經過上級法院的復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復核期間,王明南提出“儘管未上訴,但(一審法院)認定其貪污3000萬元與事實不符”,但其未提供新的證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是,核準原審法院的判決。

  2008年6月前後,山東棗礦決定收購內蒙古自治區準格爾旗金正泰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正泰”),原金正泰董事長高某甲(刑事裁定書的用語)到棗莊與山東棗礦談判,當時金正泰方面確定的底價是山東棗礦收購金正泰65%的股權需要支付6.5億元對價。

  但這一價格山東棗礦不能接受,他們的心理底價是6億元以下,5.8億元或者5.9億元均可。山東棗礦的這一心理底價隨著王明南與高某甲的一次夜談而改變。

  得知了對方的底價與回報資訊,王明南的態度改變了,不再堅持6億元的心理底價。在王明南走後,高某甲等三人確定將報價減少1000萬元,也就是報價6.4億元。當晚王明南給高某甲發去短信,希望他們堅持6.3億元的底價。

  同時,王明南開始做當時山東棗礦董事長的“工作”。王明南還特別強調,在談判期間,高某甲數次出去接電話,説有幾個買主也想買高某甲的這個礦。

  在王明南的“勸説”下,山東棗礦原董事長江某也感到了“形勢嚴峻”,隨即提出,6.1億元行不行,王明南仍舊搖頭。

  最後,江某提出6.3億元行不行。王明南表示認可。其實,這也是他的訴求“底線”。

  隨後,金正泰與山東棗礦的下屬單位簽訂了股權收購協議。之所以不是與山東棗礦簽訂收購協議,是因為山東棗礦要逃避該省國資委[微網志]的監管。

  高某甲當時與其他股東講得十分清楚,收購價是6億元,大家只能分這6個億,多出的3000萬元,是山東棗礦領導王明南的。其他股東對此表示認同。

  雖然王明南知道這3000萬元隨時可以支取,但他並未支取。

  2010年4月,高某甲接到王明南的資訊,有“領導”在北京買房子,缺錢。其實,所謂的“領導”是王明南的女兒。高某甲立刻明白,這是王明南要那3000萬呢。他二話沒説,給王明南女兒的賬戶打去595萬元。

  隨著山東省屬幾個煤礦相關領導陸續出事,王明南的警覺性更高。

  根據刑事裁定書的內容,在2010年底或2011年初,高某甲給王明南發資訊,讓他回電話,當時王明南用一個陌生號碼回了電話,高某甲在電話中和王明南要賬號,準備把剩餘的錢再打給他。當時王明南説山東能源集團下屬煤礦出事了,現在不方便,錢先放著,以後再説。

  2012年2、3月份,高某甲給王明南發資訊,問他那些錢怎麼辦,王明南沒有回話,高又給王明南的女兒發資訊,主要內容是有急事找她父親,讓他方便的時候聯繫,但是王明南沒有與其聯繫。

  王明南的女兒證實,她聯繫了父親,父親説別管這件事,如果高某甲讓提供銀行賬號,千萬別提供。

  再後來,高某甲把剩餘的2405萬元讓其他股東與他一起“借走”了。但仍然強調,“這些錢還是王明南的,只是分開用用,王明南用錢時,大家抓緊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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