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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停車收費新政被指“與民爭利”

  • 發佈時間:2014-10-27 07:47: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帝 高培蕾  責任編輯:王斌

  “車停在已經交過費用的公共道路上。收取停車費,那豈不是雙重收費?”10月24日,哈爾濱律師王秋實帶著這樣的疑問,向哈爾濱市政府寄出一封資訊公開申請,要求哈爾濱市政府對有關公共停車位收費的一系列問題進行資訊公開。

  “本來哈爾濱市的公共停車位並不多,但就在前不久,據我所知,在沒有召開聽證會的情況下,大街小巷突然劃滿了線,便成了收費的停車位。”王秋實律師向記者介紹。

  據媒體報導,在如今的哈爾濱,無論是二、三、四類街道,還是非繁華小區門前,甚至在居民家門口道路兩側,到處都是劃出的停車位,這些收費車位幾乎延伸到了城市的每一個街區、每一條道路。

  “城市道路屬於公共資源,用公權力在道路上劃線收費這種行為,是在與民爭利!”在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一位省人大代表的公開質疑,在某種程度上代表著質疑聲音的高漲。

  王秋實律師質疑道:“以前有養路費,現在有燃油稅,車主已經繳過稅了,在路邊臨時停車也是可以的,再被徵收停車費,是否是重復收費,這到底有何法律依據?”

  其實,早在今年6月9日,哈爾濱官方通過《黑龍江晨報》,對馬路上設收費停車位依據等一系列問題作出了回應。馬路上設收費停車位,主要是依據《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和公安部發佈的《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範》。

  對此,王秋實認為,哈爾濱市出現的道路停車泊位,是依據《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設立,貌似有法可依,“但這是一個地方性的法規”,王律師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管理條例的出臺,沒有經過合法的聽證或專家、公眾論證程式,不具有完整的程式合法性。“況且,採用怎樣的收費標準,並沒有經過正當程式考量和相關審批手續。”

  除此之外,王律師認為,這麼大的政府行為,也不能只有一個公安部的條例規範,財政部、交通部、建設部等部門,都應有相應的説法。

  “而且,這一做法也與法律倡導的的‘鼓勵設置免費停車場所’背道而馳。”王律師在接受採訪時如是説。據國家發改委出臺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王律師提到,“就是被作為哈爾濱市道路停車收費依據的《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37條也明確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需求狀況,在非繁忙路段施劃免費道路停車泊位。”

  “退一步來説,公共資源佔有、使用、出租等,涉及對公共利益的處分,不管是否收費,事先都應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一個聽證的程式,再決定是否收費等事項。”王律師説。

  停車位收費標準為何不聽證?哈爾濱市官方曾回答:目前,停車場的收費還沒列入到國家和省的聽證目錄。基於哈爾濱市停車場的複雜性,因此,哈爾濱市也沒啟動停車場收費聽證目錄。

  “這種説法是沒有説服力的。”王律師表示,如果國家和省裏面沒有這個目錄,是不是就可以不聽證了呢?這是一個涉及廣泛的收費項目,“國家目錄裏沒這一項,説明國家也可能沒想使用這種公共資源去收費,這並不代表你可以不聽證就收費,他們實際上曲解了這個理由。”

  王律師還表示,如果決定收費,應該對收費公司進行招標、投標的程式。“到底應該哪個機構進行管理?更重要的是,收費之後,錢去了哪?”

  馬路停車位由誰管理收費?哈爾濱市政府在之前回應道:根據《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38條,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由哈市政府委託的單位統一管理。哈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委託哈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城投公司)經營道路停車泊位。

  至於停車費去向的問題,哈市政府之前稱:哈爾濱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城投公司經營停車場實現的凈收益(利潤)全部上繳市財政,納入城建資金統一使用,主要用於包括停車場建設在內的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

  王律師認為,這個説法是模糊的,財務公開非常必要,“城投公司是什麼性質,利潤是多少,上繳是多少,應該讓公眾知道。”而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費用用在何處,也需要有詳細的介紹。王秋實説,“不能僅僅講‘停車場建設在內的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具體用在哪一項上了”,城市管理是一個非常抽象複雜的概念,不能輕意帶過。

  因此,10月24日,他向哈爾濱市政府寄出有關公共停車位收費問題的資訊公開申請,具體要求公開收費依據等8項內容,回應市民質疑。

  王秋實最後表示,路邊隨便劃線收費,不僅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更顯得政府有濫用權力與民爭利的嫌疑。“我只希望通過這次行政公開,能讓政府意識到這一點,撤銷這種做法”。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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