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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銷售單位燃煤未達標造成損失將賠償用戶

  • 發佈時間:2014-09-23 09:4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廖愛玲  責任編輯:姚慧婷

  北京實施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燃煤品質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昨日,北京市質監局發佈了燃煤品質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出售燃煤之前,應對每一批次的燃煤進行品質檢驗,如果已出廠銷售的燃煤因不符合地方標準造成損失了,還將對用戶給予賠償。

  燃煤記錄保存3年以上

  燃煤品質監管辦法要求生産、銷售、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售前檢驗和臺賬記錄,確保燃煤品質符合“低硫煤”北京市地方標準。生産單位採購原料煤時,應向供貨單位索要並查驗所購燃煤原料的檢驗報告等品質證明文件。市質監局表示,只有檢驗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生産,進貨驗收記錄應保存3年以上。

  銷售單位在購進燃煤時,也須向供貨單位索要並查驗所購燃煤符合地方標準的檢驗報告等品質證明文件,品質狀況、進貨數量等記錄同樣也要保存3年以上。

  舉報不達標燃煤有獎

  市質監局人士同時介紹,屆時,在採購和銷售燃煤時會簽訂合同,約定燃煤品質應符合地方標準或生産加工煤製品所用原料的要求。檢驗不符合地方標準的,使用單位應按合同約定予以退貨。

  “北京還將建立消費爭議解決機制。”該人士稱,經核實已出廠銷售的燃煤不符合地方標準的,應停止銷售、主動收回,併為用戶更換符合標準的燃煤;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市質監局表示,今後,對舉報生産、銷售、使用不達標燃煤違法行為者,經查證屬實的,將給予獎勵,市民可撥打質監1236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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