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監管的靈活性
- 發佈時間:2015-12-29 11:44:43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王斌
適度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監管的靈活性
——第三方支付新規亮點解讀
作者:尹振濤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 副主任
經過近半年的徵求意見,在充分考慮來自各方反饋的基礎上,主要針對第三方支付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正式頒布實施。對比之前的徵求意見稿,最終頒布實施的《辦法》由七章五十七條,精簡為七章四十六條。雖然條目有所減少,但從內容上看,卻更加細化和完善,不僅對之前市場的一些誤解進行了明確的解釋説明,更是充分採納和考慮了市場的呼聲和現狀。其中適度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適度提高監管的靈活性,成為本次第三方支付新規修改完善過程中最大的兩個亮點。
亮點之一:適度提高支付的便捷性
在徵求意見稿出臺的時候,市場對《辦法》損傷客戶的支付便捷性和降低客戶體驗提出的質疑最多。央行的官方解讀也明確指出為有效的降低網路支付業務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需要系統的平衡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在最終頒布的《辦法》和答記者問中,可以看到央行在確保支付安全的基礎上,適度提高了部分支付場景的便捷性。
一是,增加了一類支付賬戶類型,降低了非面對面核實身份的要求。徵求意見稿中將個人支付賬戶分為兩類。其中,綜合類支付賬戶需要面對面方式或通過五個(含)以上基本資訊交叉驗證核實身份。消費類支付賬戶則需要通過三個(含)以上,五個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資訊完成多重交叉驗證才能開立。而在正式版的《辦法》中,將個人支付賬戶增加到三類,分別是Ⅰ類、Ⅱ類和Ⅲ類賬戶,其中Ⅱ類和Ⅲ類分別對應徵求意見稿中的“消費類”和“綜合類”,增加的Ⅰ類賬戶為最低標準。開立Ⅰ類賬戶僅需要通過一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例如聯網核實身份證資訊)即可實現,充分考慮到了客戶小額、臨時支付的便捷性。
二是,詳細説明瞭外部身份驗證的多渠道性,明確驗證過程由支付機構負責。在新版的《辦法》答記者問中,對身份資訊驗證渠道進行了詳細的説明,更是將移動運營商、鐵路公司、航空公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和燃氣公司等單位的數據庫引入驗證渠道,無形中減少了客戶驗證身份的麻煩。同時還明確指出,在身份驗證過程中,客戶一般只需要按照支付機構的要求在網上填寫相關資訊即可,具體的驗證工作交由支付機構負責與外部數據庫對接,省去了客戶自己跑腿兒開證明的過程。
三是,理清了支付賬戶網路支付和基於銀行賬戶支付的區別,明確兩者適用不同的法規。《辦法》明確指出,支付機構可以通過支付賬戶提供網路支付,也可以基於付款方的銀行賬戶(例如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提供網際網路支付服務。其中有關付款功能、交易限額等規定僅針對支付賬戶,客戶使用銀行賬戶付款的支付行為不受上述規定約束,應執行銀行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和銀行卡行業規範。以上條款,清晰地解答了人們對《辦法》損傷支付便利的疑惑。
亮點之二:適度提高監管的靈活性
《辦法》出臺的本意是為了促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網路支付業務能夠規範發展,但由於一些限制性的條款,被市場誤讀為“為了保護銀行的利益,而制約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在中國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市場實然存在一些渾水摸魚者,存在一些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但也有一批有實力的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不斷通過技術創新為普通消費者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支付服務。因此,為整治行業亂象而採取的一刀切式的監管方式,的確很容易挫傷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在最終頒布的《辦法》中,央行創造性的提出了差別化的監管措施,成為新規最大的亮點。
一是,結合企業資質、風險管控等因素,將支付機構分為三類。《辦法》規定央行可以結合支付機構的企業資質,風險管控特別是客戶備付金管理等因素,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指標體系,建立持續分類評價工作機制,並對支付機構實施動態分類管理,將支付機構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為最高級別、B類居中、C類為最低級別。
二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與銀行自主約定快捷支付交易的驗證方式。《辦法》允許評定為A類,且Ⅱ類和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在向銀行準確、完整發送交易資訊的前提下,可與銀行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交易驗證的具體情形,適度提高監管措施的靈活性。
三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採用更加靈活的方式核實客戶身份。對A類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辦法》允許其突破三個、五個外部渠道的規定,嘗試運用其他各種安全、合法的技術手段,更加靈活地核實客戶身份。
四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與非同名銀行賬戶之間進行轉賬。《辦法》規定A類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在支付賬戶充值和餘額回提交易,既可以發生在支付賬戶與同名的銀行賬戶之間,也可以發生在支付賬戶與非同名的銀行賬戶之間,以便提高監管的靈活性,並進一步滿足客戶支付需求。
五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適度提高單日交易限額。《辦法》規定,在A類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中,未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時,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Ⅱ類和Ⅲ類支付賬戶餘額付款單日限額可以從5000元提高至1萬元。在B類及以上,且Ⅱ類和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0%的支付機構,在同等情況下,單日交易限額可以提高至7500元,體現差別化的監管。
六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對部分從事電商經營的個人參照單位客戶管理。為了更好的服務於電商平臺上的大量個人賣家,新《辦法》規定,那些持續從事電商經營6個月以上,其支付賬戶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20萬元,且經過了電商平臺對身份的審查和登記,符合Ⅲ類支付賬戶開立標準的個人客戶,參照單位客戶管理,在交易限額和轉賬功能範圍等方面有所放鬆。
七是,對不達標的支付機構,適度提高相應的監管標準和要求。《辦法》明確要求那些被評定為C類或支付賬戶實名比例不達標的支付機構,增加每年公開披露相關資訊的內容和頻率,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可見,針對在徵求意見稿中曾出現的一些模糊或不清楚的條款,或容易引起異議和爭議的部分,正式頒布的《辦法》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説明,並適度提高了支付的便捷性和監管的靈活性,有助於支付機構更好地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尹振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