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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發專項債券應量力而行

  • 發佈時間:2015-04-09 07:32: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4月7日,財政部發佈《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至此,地方政府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的發行管理文件均已出臺。

  多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和銀行貸款大規模融資,如何化解幾十萬億元的地方債務風險迫在眉睫。根據《辦法》,地方政府將一改過去主要通過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等方式間接融資,今後將轉向按照經濟實力發行債券直接融資。不過,專項債券發行中要注意幾個問題。

  首先,根據專項債券的概念,其籌集資金主要投資于公益性較強的項目,決定了依靠項目本身收益償還兌付到期債券本息難度較大,這就要求必須落實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償債來源。政府性基金償債來源不確定的,最好以稅收性財政收入為償債資金來源。否則,最好不要發行。

  其次,單只專項債券雖然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但為了更清晰地落實還債來源資金,單只專項債券最好對應單一項目發行。

  再次,專項債券發行長期限佔比不宜過高,以防止地方政府官員發行遠遠超過自己任期年限的長期專項債券,導致出現“新官不理前任賬”的情況。

  最後,專項債券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其償債資金為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性基金預算中與土地有關的收入佔比較高,大部分地方政府性基金主要是賣地收入。所以一定要防止以賣地收入作為專項債券的還債來源後,地方政府借機大肆賣地、推高地價,進而推高房價。

  更要清醒的是,無論地方債務籌集方式如何轉換,最終都要按期償還本息。因此,地方自發債券絕不能一哄而起,一定要量力而行:把地方債發行納入到預算內,根據本地的財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規模來確定發行地方債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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