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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護非公經濟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4-12-30 07:32:1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導意見的形式對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相關問題進行規定,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的特點,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執行相關案件,及時化解非公有制經濟投資經營中的各類糾紛;同時,要充分運用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手段,加大對各種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的懲治力度

  本報北京12月29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 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據了解,這也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導意見的形式對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相關問題進行規定。

  “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對人民法院而言,《意見》在刑事政策、民商審判、執行、完善審判工作機制等方面,都設置了針對性保護非公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平等發展的規定。”最高法民二庭庭長張勇健説。

  為解決無效合同認定多、非公有制經濟融資難等問題,《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民商事糾紛時,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判決前補辦批准、登記手續,儘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審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金融借款、融資租賃、民間借貸等案件,依法支援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多渠道融資。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理順産權關係,既要依法保護公有制經濟,有效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當損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正當權利。如,對産權有爭議的挂靠企業,要在認真查明投資事實的基礎上明確所有權,防止非法侵佔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産;妥善審理涉及境外投資案件,保障非公有制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擴大對外投資。

  在審理破産、清算案件中,為促進生産要素的優化組合和非公有制經濟的轉型升級,《意見》明確,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實現優勝劣汰;充分發揮破産重整程式的特殊功能,幫助非公有制企業壓縮和合併過剩産能,推動企業業務流程再造和技術升級改造,優化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産要素配置,幫助和支援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的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各類企業的破産重組,通過生産要素的優化組合,實現經濟效率的整體提升。

  為保障和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的自主創新,《意見》強調,人民法院要充分運用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手段,加大對各種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如,妥善審理技術改造升級過程中引發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通過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實現産業升級,提升核心競爭力;及時受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依法制裁各種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加強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依法制止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者濫用壟斷地位,嚴格追究違法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為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提供競爭高效公平的市場環境。

  此外,《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在採取訴訟保全和查封、凍結、扣押、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時,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規模相對較小、抗風險能力相對較低的客觀實際,對因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産業政策調整所引起的涉訴糾紛或者因生産經營出現暫時性困難無法及時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嚴格把握財産保全、證據保全的適用條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儘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不當影響,維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經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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