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是新土改的核心
- 發佈時間:2014-12-10 00:31:5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王斌
旨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新土改”,需要在土地確權、平權和促進依法流轉三個方面進行系統化的制度設計。
首先,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産權,只有産權明晰才能形成交易市場。其次,當土地物權成為可交易的商品時,在交易規則之下,這些物權的法律地位必須是平等的,具有平等權利的物權才能夠作為商品在市場中相互平等博弈,從而形成市場價格,並以價格來引導資源配置,才能形成有效市場。第三,土地物權作為商品,其價值只有在交換中才能體現出來,也就是必須能夠順暢流轉,不能流轉的土地物權不具有市場價值。
只有做到這三點,土地才能成為完整的生産要素,成為可交易的商品,成為可以帶來收益的投資品,從而成為財富的源泉。確權、平權和促進依法流轉三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但“平權”,也即土地權利的平等化應該是“新土改”的核心所在。
土地權利的平等化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土地市場的交易主體之間必須在市場權利上相互平等,交易才能平等地進行,才能在多個市場主體的相互博弈中形成市場價格,發揮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現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中,政府不但沒有遠離市場,反而成為一級土地市場的壟斷者,對於集體土地的徵收、變性以及國有土地的出讓只能通過政府進行。政府作為土地市場管理者的同時又是一級市場壟斷者,與交易對手中的徵收對象、受讓主體形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
政府以一級市場壟斷者的身份成為深度參與土地交易的市場主體,追求收益最大化自然是其作為市場主體的本能,而“經營城市”正是其具體的體現形式。政府擁有一般市場主體不具備的強制能力,當政府作為交易者在市場中出現且具有追求暴利的內在動機時,強制力量的使用就往往不可避免。只有實現了市場主體間的權利平等,才能真正形成市場化的土地市場和土地交易。
第二,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賦予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不同的市場權利,只有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市場交易,集體土地要轉為國有土地以後才能進入土地市場。即使集體建設用地在近期被允許進入市場,但只限于産業用途而不能建設出售型的住宅、商業和辦公設施等。集體土地用於住宅建設只限于農村宅基地,且只能夠在村集體內部買賣和交易,出售給村集體成員以外的房産不能辦理官方認可的房産證,這就是所謂的“小産權房”。
土地在過往的歷史以及市場經濟國家都是可以買賣的,土地的商品屬性從來也是平等和一致的,並無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性質劃分。目前的這種對於土地性質的劃分完全是源於計劃經濟時代的人為設定,不符合市場經濟基本原則,在確立市場經濟基本制度以後就應該隨即廢止的。之所以這一制度得以延續甚至不斷被強化,源於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的現實需要。土地類型之間的權利平等化有利於倒逼政府歸位為“守夜人”,逐步淡化和退出市場參與者角色,真正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第三,目前的土地利用規劃由政府作出,並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具有行政強制性。開發規劃安排的差異和用途設置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巨大的價格差異。基本農田的性質劃分以及“十八億畝耕地紅線”的劃定,限定了農村土地只能用於耕地而無法將之用於更高收益的其他用途。這些現行的制度與政策各有各的出臺與存在理由,但卻無疑侵犯了土地物權的自主性,不同位置、不同性質的土地被行政機構強制性地賦予了不同的權利,人為的造成土地權利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作為資本品追求更高收益的最基本權利。
常識告訴我們,行政權力進入市場必然産生腐敗。目前的土地制度下,行政力量強力介入土地規劃和交易,在造成腐敗叢生的同時,也反過來影響了土地規劃與交易的嚴肅性。只有在土地利用上去行政化,發揮市場的主導性,才能實現真正的土地平權。在土地利用方面,不要擔心市場的調節力量和土地配置功能。
“新土改”總的方向應該是讓土地權利人格化、平等化和能夠順暢流轉,這樣才能讓土地的財富效應真正發揮出來併為更多的社會群體分享,而權利平等化則是形成有效土地市場、發揮市場配置作用的保證。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