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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向前看” 也要高度重視歷史遺留問題

  • 發佈時間:2014-10-11 07:0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陳少強  責任編輯:王斌

  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以來,以市場化為基本取向的國有企業改革已經定調。國有企業改革已在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同時展開,國家層面的國有企業改革方案正在醞釀之中,不少省份的國有企業改革方案已出臺,其餘省份也正在討論和醞釀。社會各界普遍對下一步國有企業改革充滿期待。

  這種向前看的思考方式符合改革思維慣性。畢竟,大家希望國有企業改革能夠釋放更多的正能量,以充分調動國有經濟和非國有經濟兩個積極性,更好地讓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

  筆者認為,在人們討論國有企業改革的現在和未來式樣的同時,也不應忘記改革的過去時。經濟社會的未來發展,都不能將歷史相割裂。國有企業改革的未來,一定要基於國有企業改革的過去,基於國有企業的實際,抽象地討論國有企業的改革沒有任何意義。客觀評價國有企業改革的過去,既不是否定國有企業的改革成績,更不是否定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而是為了使國有企業改革步伐更加穩健。

  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國有企業改革始於1984年。當年,中國農村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改革的成功,極大地激發了政策設計者的改革熱情,也鼓舞著改革者的信心,一場轟轟烈烈的國有企業改革在中國拉開了大幕。

  農村改革賦予改革者以靈感——國有企業改革從承包制開始。從隨後的改革邏輯來看,國有企業進程大致是:減員增效,提高效率;理順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實現國有資産的保障增值;明確國有企業的産權制度,規範國有企業的産權管理。

  相對而言,國有企業改革對國家和企業關注多,對員工利益關注少;對物的增加關注較多,對人的社會福利改善關注較少;對效率關注多,對公平關注少。

  如果從人的角度看待國有企業改革,便會發現,中國國有企業因改革不徹底而導致大量社會歷史遺留問題:

  首先是廠辦大集體問題。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國有企業為安置富餘人員、職工子女返城以及殘疾人就業等問題而自助興辦了大量向主辦企業提供配套産品或勞務服務的廠辦大集體,每個廠辦大集體企業下面還有若干工作小組或者小企業。這些廠辦大集體對發展經濟和解決就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除極少數廠辦集體企業能夠維持生存之外,絕大多數廠辦大集體機制不活、人員富餘、職工知識結構單一、企業産業轉型升級困難等問題日益突出。同時,由於企業産權不清,廠辦大集體無法正常辦理破産程式,基本上都處於工廠停産和職工失業狀態。鋻於廠辦大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在業務和人事等方面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廠辦大集體問題的困難很快傳遞到國有企業,國有企業不得不為廠辦大集體買單——成立專門機構,拿出大量安置資金等,國有企業事實上成為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的無限責任主體。隨著物價水準的不斷提高,廠辦大集體的改制費用與職工安置費等改革成本也越來越高。日益增加的改革成本讓國有企業叫苦不堪。僅徹底解決廠辦大企業一項,有可能使國有企業由盈轉虧,甚至破産。廠辦大集體改革在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中成為越來越大的“絆腳石”,也是導致群體性事件和集體陳情的重要因素。

  其次是殼企業問題。殼企業是指不具備企業基本生存條件,沒有生産經營能力,又因客觀條件限制沒有登出的名存實亡的國有企業。殼企業大多是在國有企業改制後形成的,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生的“怪胎”。殼企業給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帶來了不少隱患:一是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空殼化企業往往管理不善,少數留守人員借機將改制預留的部分資金漲工資、發補貼,對部分沒有變現的門面出租收入坐收坐支,甚至變賣資産、私吞錢財。二是“債務鏈”影響企業的正常發展。空殼型企業喪失了經營活動能力,所欠債務必然形成呆賬,又無法通過破産清算償還債權人債務,必然影響了債權人企業的發展。三是不利於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空殼型企業的主體資格並不合法,在競爭主體上存在不公平,特別是有些空殼型企業利用執照欺詐經營,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

  第三是企業辦社會問題。按照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要求,國有企業要剝離企業辦社會職,但目前國有企業辦社會的現象仍然存在,不少國有企業同時承擔著生産廠區和家屬社區的 “供水、供電、供熱、物業”,企業每年消耗了大量資金和人力,束縛了企業發展,一些國有企業還保留著醫院和幼兒園。

  國有企業改革的上述歷史遺留矛盾在特定地區(老工業基地、資源枯竭型城市)和特定行業(資源開發和生産等)同時存在,這些問題也與經濟轉型、環境保護問題相互交替,互為因果,已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塊硬骨頭。在我國今後經濟步入新常態的形勢下,經濟增幅和財政收入增速相對下降、人口老齡化突出的背景下,過去掩蓋的矛盾也逐步顯現,解決上述問題就顯得更加棘手。

  解決上述問題需要痛下決心。從2011年開始,中央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用3年至5年時間,使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成為産權清晰、面向市場、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職工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但從實際調查情況來看,不少地方對此有畏懼心理,怕翻舊賬引起新的社會矛盾,試圖將矛盾往後移。但事實表明,延期解決有可能使問題更加嚴重。

  國有企業改革已過去30年。現在,人們在討論市場化改革,討論提高國有資本的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即“國富”)的同時,卻對“民富”關注不夠。

  上述歷史遺留問題如果不得以妥善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方案就不能算完善。中國需要痛下決心明確各方責任,儘快建立規範的社會保障安全網,提供均等化社會公共服務。

  現在,是到了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上述歷史遺留問題的時候了。

  (作者係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國有經濟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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