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國企改制改革必須依法進行
- 發佈時間:2014-09-23 08:04:00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責任編輯:王斌
2014年7月15日,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所監管的央企中開展“四項改革”試點,即改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試點,董事會行使高級管理人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職權試點以及派駐紀檢組試點。這標誌著國企改制改革在央企中正式拉開序幕。
對於本次國企改制改革,筆者認為必須依法進行。所謂依法,説到底就是要遵循《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鋻於國企的特殊性質,國企重組過程會面臨很多棘手的問題。比如,儘管《公司法》未賦予政府機關在國企重組過程中決策的權利,實踐中政府機關極有可能參與兼併重組的決策,但又對兼併重組是否合適、重組後的經濟效果不承擔任何責任,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使得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面臨政策風險。
筆者認為,在國企改制改革時,政府機關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減少對國企改制改革的不必要的干預,同時,國企的職能部門應嚴格依照《公司法》做到重大決策由董事會決定,經理層實施。具體到國企重組,董事會就兼併重組的決策向股東會負責,經理層就重組兼併的實施向董事會負責。
而對於沒有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國企,要在本次改制改革中,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並建立和健全高級管理人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使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本次“四項改革”試點也應當是按照《公司法》規範進行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是要建立和健全董事會投資決策制度;混合所有制試點重點是建立健全股東會制度,因為改制後的國企已經不再是國有一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職權試點是要規範國企用人制度,充分發揮管理層的積極性,並使國企享有真正的用人自主權;派駐紀檢組要與監事會配合,監督包括股東代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在進行本次改制改革時,尤其是在進行國企兼併重組時,除了要遵循《公司法》的規定,還要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定。在過去的國企重組過程中,曾有國企因在經營者集中(編者注:指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産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時,沒有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進行申報的情況,導致部分國外投資者對我國《反壟斷法》的執行效力産生懷疑。
筆者認為,在國企改制改革工作啟動前,國企可依據《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評估是否應進行壟斷申報,同時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部門進行相關諮詢。如達到反壟斷立案標準,應如實進行反壟斷申報。否則,國企可能面臨禁止實施集中、罰款等法律責任。
另外,《反壟斷法》雖然規定了保障國有經濟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體的經營活動,但並不是説這些行業的經營者就可以實行壟斷,更不是説這些行業的經營者就可以濫用其控制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相反這些行業的經營者更應該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此外,按照 “十二五”規劃綱要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一節中提出的“深化壟斷行業改革,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形成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的要求,國企改制改革尤其是重組過程中,應防止出現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