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礦産資源法”)于11月8日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礦産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大修,對保障國家礦産資源安全、促進礦業高品質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其中規定,將全面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介紹,礦産資源是工業的“糧食”和“血液”,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保障國家礦産資源供給安全,是建設中國式現代化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因此,新礦産資源法將保障國家礦産資源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産資源安全保障體系。
新礦産資源法規定,建立戰略性礦産資源特殊保護制度,將關係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需求的重要礦産資源納入戰略性礦産資源目錄,並對其中部分特殊礦産資源實行保護性開採,戰略性礦産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開採戰略性礦産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同時,新增“礦産資源儲備和應急”一章作為第五章,第一次從法律上明確礦産資源儲備的法律地位,構建産品儲備、産能儲備和産地儲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産資源儲備體系。
魏莉華強調,1996年的礦産資源法對探礦權、採礦權實行的申請審批制,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配置礦業權的需要。2017年,我國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個省(區)開展試點,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試點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因此,新礦産資源法將多年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制度上升為法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這是重大的制度創新,是對礦産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變革,對提高礦産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水準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1996年的礦産資源法僅有個別條款規定礦區生態環境保護,且這些規定多為宣示性條款,可操作性不強。為了實現“加強礦産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新礦産資源法專門增加“礦區生態修復”一章作為第四章,對礦區生態修復作出了明確規定。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