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子行 證券代碼:300311)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同時,對公司董事長兼時任代理董秘景曉軍、公司總經理沈智傑、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孫文傑、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鐘海川、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張曉輝、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楊志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任子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購標的遊戲業務違規經營、投資決策不謹慎
二、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
三、公司治理及內控不完善
任子行投資決策不謹慎、公司治理及內控不完善,反映出任子行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問題,影響到任子行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第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任子行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任子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司投資決策不謹慎、公司治理及內控不完善,反映出公司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第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景曉軍作為公司董事長兼時任代理董秘、沈智傑作為公司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孫文傑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鐘海川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張曉輝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楊志強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條: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九十四條: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或質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及時、準確地向全體股東披露有關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責令改正;(二)監管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説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復核結果。
具體如下: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購標的遊戲業務違規經營、投資決策不謹慎
你公司2015年8月收購的蘇州唐人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人數位)自運營遊戲業務以來,有105款遊戲上線至今尚未獲取主管部門頒發的同意出版網路遊戲批復及相應的網路遊戲出版物號(以下統稱遊戲版號),另有54款遊戲的上線運營時間早于獲取遊戲版號時間,不符合網路出版相關規定,存在被沒收違法所得並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該違規經營情況在你公司收購唐人數位前就已經存在,你公司在收購時未充分盡調並審慎投資。
二、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
(一)金融資産核算不規範。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你公司將公允價值可明確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按照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版)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二)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關鍵指標設定不合理。你公司在對深圳泡椒思志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椒思志)進行2017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對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營業收入增長預測缺乏合理依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部分會計確認存在跨期情形。你公司將泡椒思志2017年業績補償款計入2018年度、將2016年已驗收的項目在2017年確認相關收入和成本、將服務期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確認等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四)轉包收入核算方式錯誤。你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開發)將承接的運營商類業務轉包給另一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鴻世紀),你公司和科技開發並不需要承擔商品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但你公司和科技開發均按全額法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第四條的規定。
(五)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則。你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的成本中僅包括了外購貨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等,而將收入對應項目的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計入了銷售費用、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人員工資計入了研發費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六)你公司財務核算較為混亂隨意,導致財務核算無法反映真實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支付子公司亞鴻世紀代墊費用差額、以技術開發費用名義補償子公司唐人數位承諾期內的研發費用和利息收益損失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公司治理及內控不完善
(一)收購相關資訊披露不完整。你公司于2017年7月披露的《關於收購控股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少數股東股權的公告》正文中並未披露《<關於支付現金購買資産協議>之補充協議》的主要內容,僅將該《補充協議》在公告的備查文件中列示。
(二)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瑕疵。你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以取得驗收報告作為收入確認依據,但存在部分合同未取得驗收報告即確認收入、已獲取的驗收報告蓋章主體與合同簽訂主體不一致、一份合同存在兩份驗收報告等問題,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瑕疵。
(三)關聯方管理及內幕資訊管理不完善。你公司存在關聯方清單不完整、部分關聯事項關聯方未回避表決、內幕資訊管理不嚴等關聯方管理及內幕資訊管理不完善的問題。
(四)對子公司管控不嚴。你公司在完成唐人數位和泡椒思志收購後,向唐人數位和泡椒思志委派的財務人員級別低、經驗少,且更換次數較為頻繁,未能及時了解並處理子公司在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異常情況,反映出你公司對子公司的內控管理薄弱。
你公司投資決策不謹慎、公司治理及內控不完善,反映出你公司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問題,影響到你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第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你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或不規範情形進行全面梳理和改進,加強資訊披露管理,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準。
二、你公司應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提升會計核算水準,增強財務人員的專業水準和合規意識,確保收入、成本、減值計提等事項會計核算的規範性,從源頭保證財務核算品質。
三、你公司應對財務核算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並按規定補充披露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收購相關完整資訊。
四、你公司應加強對子公司的管控,針對唐人數位存在遊戲業務違規且相關收入存在諸多異常的情況,請你公司審慎確認相關收入,及時作出審計調整,根據調整後的業績情況考慮對相關商譽減值和業績補償的影響,並採取合法手段向唐人數位原股東進行追償,切實維護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
如對本監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景曉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景曉軍先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對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子行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購標的遊戲業務違規經營、投資決策不謹慎
公司2015年8月收購的蘇州唐人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人數位)自運營遊戲業務以來,有105款遊戲上線至今尚未獲取主管部門頒發的同意出版網路遊戲批復及相應的網路遊戲出版物號(以下統稱遊戲版號),另有54款遊戲的上線運營時間早于獲取遊戲版號時間,不符合網路出版相關規定,存在被沒收違法所得並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該違規經營情況在公司收購唐人數位前就已經存在,公司在收購時未充分盡調並審慎投資。
二、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
(一)金融資産核算不規範。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將公允價值可明確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按照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版)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二)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關鍵指標設定不合理。公司在對深圳泡椒思志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椒思志)進行2017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對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營業收入增長預測缺乏合理依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部分會計確認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將泡椒思志2017年業績補償款計入2018年度、將2016年已驗收的項目在2017年確認相關收入和成本、將服務期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確認等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四)轉包收入核算方式錯誤。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開發)將承接的運營商類業務轉包給另一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鴻世紀),公司和科技開發並不需要承擔商品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但公司和科技開發均按全額法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第四條的規定。
(五)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則。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的成本中僅包括了外購貨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等,而將收入對應項目的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計入了銷售費用、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人員工資計入了研發費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六)公司財務核算較為混亂隨意,導致財務核算無法反映真實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支付子公司亞鴻世紀代墊費用差額、以技術開發費用名義補償子公司唐人數位承諾期內的研發費用和利息收益損失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公司治理及內控不完善
(一)收購相關資訊披露不完整。公司于2017年7月披露的《關於收購控股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少數股東股權的公告》正文中並未披露《<關於支付現金購買資産協議>之補充協議》的主要內容,僅將該《補充協議》在公告的備查文件中列示。
(二)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瑕疵。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以取得驗收報告作為收入確認依據,但存在部分合同未取得驗收報告即確認收入、已獲取的驗收報告蓋章主體與合同簽訂主體不一致、一份合同存在兩份驗收報告等問題,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瑕疵。
(三)關聯方管理及內幕資訊管理不完善。公司存在關聯方清單不完整、部分關聯事項關聯方未回避表決、內幕資訊管理不嚴等關聯方管理及內幕資訊管理不完善的問題。
(四)對子公司管控不嚴。公司在完成唐人數位和泡椒思志收購後,向唐人數位和泡椒思志委派的財務人員級別低、經驗少,且更換次數較為頻繁,未能及時了解並處理子公司在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異常情況,反映出公司對子公司的內控管理薄弱。
公司投資決策不謹慎、公司治理及內控不完善,反映出公司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第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董事長兼時任代理董秘,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沈智傑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沈智傑先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對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子行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
(一)金融資産核算不規範。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將公允價值可明確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按照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版)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二)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關鍵指標設定不合理。公司在對深圳泡椒思志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椒思志)進行2017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對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營業收入增長預測缺乏合理依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部分會計確認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將泡椒思志2017年業績補償款計入2018年度、將2016年已驗收的項目在2017年確認相關收入和成本、將服務期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確認等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四)轉包收入核算方式錯誤。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開發)將承接的運營商類業務轉包給另一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鴻世紀),公司和科技開發並不需要承擔商品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但公司和科技開發均按全額法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第四條的規定。
(五)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則。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的成本中僅包括了外購貨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等,而將收入對應項目的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計入了銷售費用、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人員工資計入了研發費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六)公司財務核算較為混亂隨意,導致財務核算無法反映真實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支付子公司亞鴻世紀代墊費用差額、以技術開發費用名義補償子公司唐人數位承諾期內的研發費用和利息收益損失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公司治理及內控不完善
(一)收購相關資訊披露不完整。公司于2017年7月披露的《關於收購控股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少數股東股權的公告》正文中並未披露《<關於支付現金購買資産協議>之補充協議》的主要內容,僅將該《補充協議》在公告的備查文件中列示。
(二)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瑕疵。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以取得驗收報告作為收入確認依據,但存在部分合同未取得驗收報告即確認收入、已獲取的驗收報告蓋章主體與合同簽訂主體不一致、一份合同存在兩份驗收報告等問題,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瑕疵。
(三)關聯方管理及內幕資訊管理不完善。公司存在關聯方清單不完整、部分關聯事項關聯方未回避表決、內幕資訊管理不嚴等關聯方管理及內幕資訊管理不完善的問題。
(四)對子公司管控不嚴。公司在完成唐人數位和泡椒思志收購後,向唐人數位和泡椒思志委派的財務人員級別低、經驗少,且更換次數較為頻繁,未能及時了解並處理子公司在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異常情況,反映出公司對子公司的內控管理薄弱。
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司治理及內控不完善,反映出公司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問題,影響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第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孫文傑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孫文傑女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對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子行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轉包收入核算方式錯誤。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開發)將承接的運營商類業務轉包給另一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鴻世紀),公司和科技開發並不需要承擔商品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但公司和科技開發均按全額法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第四條的規定。
二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則。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的成本中僅包括了外購貨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等,而將收入對應項目的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計入了銷售費用、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人員工資計入了研發費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三是公司財務核算較為混亂隨意,導致財務核算無法反映真實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支付子公司亞鴻世紀代墊費用差額、以技術開發費用名義補償子公司唐人數位承諾期內的研發費用和利息收益損失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
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鐘海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鐘海川先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對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子行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部分會計確認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將2016年已驗收的項目在2017年確認相關收入和成本,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二是轉包收入核算方式錯誤。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開發)將承接的運營商類業務轉包給另一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鴻世紀),公司和科技開發並不需要承擔商品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但公司和科技開發均按全額法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第四條的規定。
三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則。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的成本中僅包括了外購貨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等,而將收入對應項目的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計入了銷售費用、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人員工資計入了研發費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四是公司財務核算較為混亂隨意,導致財務核算無法反映真實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支付子公司亞鴻世紀代墊費用差額、以技術開發費用名義補償子公司唐人數位承諾期內的研發費用和利息收益損失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
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張曉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張曉輝先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對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子行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金融資産核算不規範。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將公允價值可明確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按照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版)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二是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關鍵指標設定不合理。公司在對深圳泡椒思志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椒思志)進行2017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對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營業收入增長預測缺乏合理依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是部分會計確認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將泡椒思志2017年業績補償款計入2018年度、將服務期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確認等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四是轉包收入核算方式錯誤。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開發)將承接的運營商類業務轉包給另一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鴻世紀),公司和科技開發並不需要承擔商品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但公司和科技開發均按全額法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第四條的規定。
五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則。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的成本中僅包括了外購貨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等,而將收入對應項目的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計入了銷售費用、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人員工資計入了研發費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六是公司財務核算較為混亂隨意,導致財務核算無法反映真實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支付子公司亞鴻世紀代墊費用差額、以技術開發費用名義補償子公司唐人數位承諾期內的研發費用和利息收益損失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
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楊志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楊志強先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對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子行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金融資産核算不規範。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將公允價值可明確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按照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版)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二是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關鍵指標設定不合理。公司在對深圳泡椒思志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椒思志)進行2017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對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營業收入增長預測缺乏合理依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是部分會計確認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將泡椒思志2017年業績補償款計入2018年度,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四是轉包收入核算方式錯誤。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開發)將承接的運營商類業務轉包給另一子公司北京亞鴻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鴻世紀),公司和科技開發並不需要承擔商品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但公司和科技開發均按全額法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第四條的規定。
五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則。公司子公司亞鴻世紀結轉的成本中僅包括了外購貨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等,而將收入對應項目的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計入了銷售費用、項目開發過程中的人員工資計入了研發費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六是公司財務核算較為混亂隨意,導致財務核算無法反映真實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支付子公司亞鴻世紀代墊費用差額、以技術開發費用名義補償子公司唐人數位承諾期內的研發費用和利息收益損失等,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
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會計基礎薄弱,影響到相關財務資訊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