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北京監管局發佈關於對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成股份 證券代碼:300182)、徐子泉、韓勝利、陳同剛、張文菊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捷成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徐子泉及其控制的關聯方北京捷成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在與公司的資金往來過程中,于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間,構成了對上市公司的資金佔用,日最高佔用餘額為2.03億元,2018年度累計發生資金佔用3.92億元,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資訊披露。
捷成股份及徐子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韓勝利、陳同剛、張文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北京監管局現擬對上述主體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説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具體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韓勝利、陳同剛、張文菊)
〔2019〕140號
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韓勝利、陳同剛、張文菊:
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成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徐子泉及其控制的關聯方北京捷成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在與公司的資金往來過程中,于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間,構成了對上市公司的資金佔用,日最高佔用餘額為2.03億元,2018年度累計發生資金佔用3.92億元,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資訊披露。
捷成股份及徐子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韓勝利、陳同剛、張文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擬對上述主體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