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網昨日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指出,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同時指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通知顯示,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
解讀
本次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變化
第一,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覆蓋面。政策調整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標準上限分別為100萬元、工業企業100人(其他企業80人)和工業企業3000萬元(其他企業1000萬元)。此次調整明確將上述三個標準上限分別提高到300萬元、300人和5000萬元。
第二,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加大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力度。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此次調整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
(責任編輯:段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