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8日訊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今日發佈關於對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公告稱,自2018年12月29日起,對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12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7年第83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8年9月3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正丁醇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調查機關決定自2018年9月4日起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正丁醇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對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徵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
被調查産品名稱:正丁醇,又稱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稱:Butan-1-ol,又稱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學分子式:CH3(CH2)3OH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正丁醇是一種有機化工産品,在外觀上通常呈無色透明液體,有酒氣味,易燃,微溶于水,能與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種有機溶劑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於生産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單丁醚等下游産品,廣泛應用在塗料、粘膠劑、紡織助劑、增塑劑等領域。正丁醇還是油脂、生物化學藥和香料的萃取劑,醇酸樹脂塗料的添加劑,也用於製造表面活性劑等。同時,正丁醇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1300項下。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台灣地區的公司:
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 其他台灣地區公司 56.1%
(All Others)
馬來西亞的公司:
1.國油石化衍生公司/馬石化行銷(納閩)有限公司 12.7%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該稅率僅適用於馬石化行銷(納閩)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國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産被調查産品)
2. 巴斯夫馬來西亞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 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3. 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 26.7%
(Optimal Chemicals Sdn Bhd)
4. 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26.7%
(All Others)
美國的公司:
1.歐季亞公司 52.2%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學公司 139. 3%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3. 道化學公司 139. 3%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 巴斯夫公司 139. 3%
(BASF Corporation)
5. 其他美國公司 139. 3%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12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正丁醇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2018年9月3日之前(含當天)進口的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正丁醇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正丁醇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於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29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暢帥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