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30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近日發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業務指南》,自11月29日起實施。全文如下: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
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業務指南
為進一步提升掛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業務辦理規範性,根據《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掛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應當符合《公司法》、《收購辦法》、《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並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提出申請。申請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時,應考慮股東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條件:如股東符合多重限售條件的,應分別計算限售股數,以最大值為本次限售股數;如股東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條件的,應分別計算解除限售股數,以最小值為本次解除限售股數。
被質押/凍結股票如需辦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還應遵守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二、掛牌公司應當在股東所持股票達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條件後,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掛牌公司向中國結算申領的掛牌公司全體股東名冊;
2.加蓋掛牌公司公章的申請及申請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請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請表》(附件2);
3.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掛牌公司股東所持股票達到限售條件的,應及時通知掛牌公司辦理限售登記。在辦理限售登記期間,股東應嚴格遵守限售規定,不得違規進行股份轉讓。
三、主辦券商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檢查申請依據是否充分,計算是否準確。審核無誤後,主辦券商通過全國股轉公司日常業務系統(以下簡稱“日常業務系統”)填報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細資訊,並將掛牌公司申請材料作為附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備案。
四、全國股轉公司對限售、解除限售申請進行備案確認後,向中國結算發送明細數據。
五、主辦券商提交申請後,應當密切關注業務辦理進度,在業務流轉至中國結算時,督促掛牌公司及時按照《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發行人業務指南》(以下簡稱《發行人業務指南》)的相關規定向中國結算申請辦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記。
六、辦理解除限售業務的,掛牌公司應當在中國結算審核通過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編制股票解除限售登記公告,並根據《發行人業務指南》規定,最晚于解除限售生效前三個轉讓日披露。
七、掛牌公司公司章程、相關協議或股東承諾等對公司股票約定更長限售期或更高限售比例的(以下簡稱“自願限售股票”),相關股東應當在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通過掛牌公司披露《關於股東所持公司股票自願限售的公告》(附件3),並於同日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辦理股票限售,申請材料應包括:
(1)本指南第二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2)《關於股東所持公司股票自願限售的公告》;
(3)掛牌公司和自願限售股東共同簽字蓋章的申請書(附件4);
(4)主辦券商出具的審查意見(附件5)。
自願限售股票達到約定或承諾的解除限售條件後,掛牌公司應及時申請解除限售。股東應嚴格遵守自願限售相關約定或承諾,在達到約定或承諾的解除限售條件前,原則上不得提前解除限售。
八、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所持限售股票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且過入方不存在其他限售情形的,過入方可申請解除限售。
自願限售股票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過入方應當繼續遵守自願限售相關約定或承諾。
九、掛牌公司、主辦券商不得無故拖延申請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掛牌公司及其股東、主辦券商應當保證其向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申報材料和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