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資産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要通過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資産負債約束機制,強化監督管理,促使高負債國有企業資産負債率儘快回歸合理水準,推動國有企業平均資産負債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個百分點左右,之後國有企業資産負債率基本保持在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平均水準。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周麗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意見》中的一大亮點就是對國企負債率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相結合。總的來看,雖然當前要繼續推動國有企業去杠桿,但更希望在負債率方面對其進行約束,進而形成防範國企債務風險的長效機制。
除了進一步明確國企負債率目標外,《意見》提出,要分類確定國有企業資産負債約束指標標準。國有企業資産負債約束以資産負債率為基礎約束指標,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國有企業實行分類管理並動態調整。原則上以本行業上年度規模以上全部企業平均資産負債率為基準線,基準線加5個百分點為本年度資産負債率預警線,基準線加10個百分點為本年度資産負債率重點監管線。
事實上,國務院國資委此前已制定《中央企業資産負債率分類管控工作方案》,以資産負債率為基礎控制指標,對不同行業類型國有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並實行動態調整。根據去年的標準,國有工業企業資産負債率預警線為65%,重點監管線為70%;國有非工業企業資産負債率預警線為70%,重點監管線為75%;國有科研技術企業資産負債率預警線為60%,重點監管線為65%。國有企業集團合併報表資産負債率的預警線為65%,重點監管線為70%。
“此次文件在原來中央企業資産負債率分類管控的基礎上,對國有企業分類資産基準線提出根據不同行業設置指標標準,突出監管重點,未來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周麗莎如是説。
《意見》指出,要完善國有企業資産負債自我約束機制以及外部約束機制。其中,自我約束機制是指合理設定資産負債率水準和資産負債結構;加強資産負債約束日常管理;強化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對所屬子企業資産負債約束;增強內源性資本積累能力。國有企業要著力提升經營管理水準,進一步明確並聚焦主業瘦身健體,通過創新驅動提高生産率,增強企業盈利能力,提高企業資産和資本回報率。
除此之外,《意見》還提出,要加強國有企業資産負債約束的配套措施。一是厘清政府債務與企業債務邊界。堅決遏制地方政府以企業債務的形式增加隱性債務;支援國有企業盤活存量資産優化債務結構;三是完善國有企業多渠道資本補充機制。以增加經營效益為前提,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留存利潤補充資本機制;四是積極推動國有企業兼併重組。加大對産業集中度不高、同質化競爭突出行業國有企業的聯合重組力度;依法依規實施國有企業破産。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