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押金制度規定
重發展輕規範旅遊金融亂象叢生專家建議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押金制度應當遵循三個原則:押金的産權性質歸消費者;銀行作為第三方獨立存管,不能讓旅行社直接支配;收取押金的企業一旦破産,押金不屬於破産財産,消費者應享有破産別除權,優先取回自己的押金。
兩年多過去了,馬志高還是沒能從北京海濤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濤旅遊)拿回十幾萬元的押金。
2016年1月,由於聽銷售人員説“先交錢後旅遊”的方式更優惠,馬志高便與妻子向海濤旅遊交了91600元押金,提前預定了2017年3月去歐洲的旅遊線路。在去歐洲旅遊之前,海濤旅遊銷售人員以促銷為由,向馬志高推薦了巴西旅遊的套餐,於是他與妻子又在2017年1月交了5萬元押金。
按照合同約定,押金將在旅遊結束後30天之內退還。然而,當馬志高和妻子從巴西旅遊回來後,海濤旅遊的這個承諾卻一直沒有兌現。更糟糕的是,馬志高在2017年4月23日晚突然接到旅遊團領隊電話,稱海濤旅遊沒有支付東歐旅行的機票錢,所以馬志高和家人無法出團。
這個時候,馬志高意識到,自己的押金可能要打水漂了。當他聯繫海濤旅遊的時候,對方説會在2017年6月份退還押金。然而,還沒到約定的6月份,海濤旅遊就被曝光消費者集體維權,原因是多次出行計劃爽約,大面積拖延退款。風波愈演愈烈,目前仍有很多像馬志高一樣的消費者沒有拿回押金。對此,記者近日多次致電海濤旅遊的電話,但無人接聽,海濤旅遊的官網也無法打開。
近年來,多家旅行社和旅遊平臺推出了旅遊金融産品,以收取押金、預付款等形式,收取錢款,並承諾給付高息或者享受優惠。這一模式在引得眾多消費者趨之若鶩的同時,也埋下了拖延退款等隱患。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旅遊金融雖是跨界經營的一個很好範例,但先發展後規範、重發展輕規範的創新模式卻導致了旅遊金融亂象叢生。對於旅遊金融野蠻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在法律中細化保證金及押金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旅遊金融暗藏風險
早在2014年,攜程就成立了金融事業部,推出“攜程寶”“程漲寶”兩款理財産品。
2015年,多家旅遊平臺集中發力旅遊金融:去哪兒網推出商旅消費金融産品“拿去花”;同程旅遊啟動“雙十億計劃”,為供應商提供低息免息貸款;途牛網成立了專門的金融服務平臺,拿到獨立基金銷售牌照,成為首家擁有基金銷售資格的線上旅遊企業。
此外,傳統旅行社也緊跟線上旅遊平臺,推出各類型的旅遊金融産品,諸如套餐銷售、押金旅遊、會員制等等,旅遊金融已經成為一種新潮流。
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廣認為,“旅遊+金融”的經營模式,如果取得相應的金融許可證照,規範經營,將會是旅遊業發展的一個趨勢和方向。
但這一模式的潛在風險同樣不容忽視。“目前旅行社業記憶體在的一些金融服務,大部分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照、管理混亂,以低價産品為賣點,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旅遊者繳存大額資金。”李廣説。
李廣的憂慮不無道理。
2017年8月30日,“北京青揚五洲旅行社老闆跑路”事件爆發。在此之前,該旅行社曾推出套餐預付款産品,以繳納押金為名,以低價遊、給付利息的方式收取用戶預付款,吸引大量客源,最終導致數億元資金無法歸還,給遊客造成了巨大損失。隨後,北京市旅遊委和國家旅遊局接連發佈通知,要求禁止銷售兩條線路以上的旅遊套餐,並嚴查收取出境遊保證金中的違規行為。
對此,李廣説,一些旅遊企業以收取“押金”“預付款”等形式,收取錢款。在提供旅遊産品的同時,承諾給付客戶高息,已經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業務範圍,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違法特徵,違反了相關金融管理的法規和規章,構成“非法集資”。
李廣認為,旅行社這一做法是以“旅行社業務”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如果查實此種行為情節嚴重、金額較大,還涉及觸犯刑法,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
“這種新興的旅遊金融模式,看似方便消費者,但確實有跑路的嫌疑和隱患,這也是旅行社脫實向虛的一種方式。”劉俊海説。
開展金融服務旅遊企業應具資質
李廣指出,目前經營“旅遊+金融”的部分旅行社從業人員沒有專業的金融知識和技能,也不遵守相應的管理規則和經營準則,在沒有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旅行社資金鏈極易斷裂,形成風險。
早在2016年3月,天津泳利國際旅行社就被群眾舉報,稱其存在以會員制方式收取會費和押金並低價組織旅遊等行為。為此,天津市旅遊執法大隊曾向廣大遊客發佈消費特別提示:對於旅行社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甚至服務成本的團費報價、明顯過高的保證金數額要求、提前收取大額服務費及入會費等行為應當保持警惕。
截至2018年3月,仍有不少遊客被泳利旅行社的“低價遊”“會員免費出國”的噱頭吸引,或是購買預付産品,或是交付押金。但就在3月6日,旅行社相關負責人被警方控制,眾多遊客的押金至今仍然無法拿回。
相比傳統旅遊模式,旅遊金融模式對旅遊企業以及消費者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旅遊企業可通過套餐銷售、預付款産品、押金等其他方式獲得預收款,並將預收款用於投資來獲取鉅額收益;消費者只要將資金放置在旅行社一定期限,就可以獲取利潤或享受低價。
在高收益的誘使下,雙方都願意主動或被動去承擔高風險。
李廣指出,金融行業和旅行社行業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領域,有不同的人員要求、管理要求和資質要求。同時也面臨完全不同的風險節點,需要不同的風險管控措施。對於開展旅遊金融服務的旅遊企業,必須保證取得合法的許可證照,保證開展相應業務的資質和能力。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如果涉事旅客明知該旅行社從事的是非法集資活動,且仍參與的,就需要自行承擔相應損失。”李廣説。
劉俊海認為,導致旅遊金融問題頻發的因素中,道德因素、市場因素及法律因素都存在,並且三者之間相互影響。
“有些旅行社通過旅遊金融的方式圈錢,聚集資金。在取得巨大的資金量以後,部分旅行社會覺得傳統的旅遊模式賺不了多少錢,有些便開始轉做民間借貸,有些做委託理財,有些不務正業揮霍掉了,有些去做投資卻沒能盈利甚至虧損,等到資金鏈斷裂,旅行社就會跑路。”劉俊海説。
李廣認為,旅客應對自己購買的産品類型有清晰的認識,明確自己購買的是旅遊産品還是金融産品,並要核驗經營企業的相應資質。對於非法經營的金融産品,一定要避而遠之。對於合法的金融産品,也應判斷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
修法細化押金制度
保證金、押金,一直都是圍繞旅遊金融的兩個方面。
2017年,國家旅遊局印發的《關於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對旅遊社收取保證金作了如下規定:出境社收取出境遊保證金的,必須採取銀行參與的資金託管方式,不得以現金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不得要求遊客將出境遊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業賬戶或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更不得將收取的出境遊保證金挪作他用。
李廣認為,要辨別合法旅行社正常收取出境保證金與非法旅行社以經營金融産品為目的收取押金的區別,不能為了懲戒金融違法行為,而干擾旅行社的正常經營行為。
李廣指出,出境旅行社為了防止旅遊者境外滯留,更為了防止因此而遭受使領館的收回送簽權等處罰,與旅遊者協商一致約定收取保證金的做法,符合市場原則,也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於合法的經營行為。
“而旅行社非法收取大額押金,進行金融理財,攜款潛逃或無法説明收取錢款去向,已超出了旅行社的經營範圍,甚至構成金融詐騙,應當受到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懲戒。”李廣説。
劉俊海同時指出,押金制度應與保證金制度一樣,需要進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的審議中,增加了對押金的管理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在專家看來,這一規定對於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的旅遊平臺具有約束力,但對於線下的旅行社卻難以進行有效防範。
此外,李廣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中雖然對押金的收取、退還設定了一定的要求,但是其中規定的法律責任對於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而言,其法律後果相較于金融業務動輒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收入,並不能給相關違法企業以實質懲戒,建議進一步加大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劉俊海認為,押金制度應當遵循三個原則:押金的産權性質歸消費者;銀行作為第三方獨立存管,不能讓旅行社直接支配;收取押金的企業一旦破産,押金不屬於破産財産,消費者應享有破産別除權,優先取回自己的押金。
“可以按照上述三個原則,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中對押金制度進行細化,從而對旅遊平臺收取押金的行為進行規範。對於旅行社線上下收取押金的行為,可以考慮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押金制度作出更為細緻的規定,從而構建一個更為完善的押金制度體系。”劉俊海説。
製圖/李曉軍
(責任編輯:段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