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19日訊 據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消息,天津近日發佈《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企業自持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企業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以租賃方式自持經營,不得銷售,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自持租賃住房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通知要求,企業應當同步建設同項目內的自持租賃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項目內有多幢樓房為自持租賃住房的,應當在一定區域內集中建設;一幢樓房中兼有自持租賃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的,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以套為單位在同一樓門或樓層集中設置。
以下為原文:
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企業自持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産開發企業,各有關部門:
為切實加強對企業自持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7〕8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由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自持用於租賃的住房管理,適用本通知。
二、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以中小套型為主,優化房型設計,鼓勵採用符合市場需求的住房套型。
三、企業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以租賃方式自持經營,不得銷售,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自持租賃住房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四、企業應當同步建設同項目內的自持租賃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項目內有多幢樓房為自持租賃住房的,應當在一定區域內集中建設;一幢樓房中兼有自持租賃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的,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以套為單位在同一樓門或樓層集中設置。
五、企業在首次申請辦理同項目內可售商品住房銷售許可時,應當按照集中設置的原則一次性確定全部自持租賃住房具體位置,且自持租賃住房總建築面積不得小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面積。上述事項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
六、企業出售同項目內可售商品住房時,應當在售樓處顯著位置一次性公示全部自持租賃住房的具體位置及房號資訊。
七、自持租賃住房應當一次性申請整體登記,在不動産權證書中注記“自持租賃住房”、“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企業自持租賃住房應納入本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
八、企業對自持租賃住房的租賃實行市場化機制,全部公開對外租賃,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準協商確定。
九、企業可以將自持租賃住房通過批量租賃方式出租給區政府或區政府委託的公租房運營機構,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家庭出租;也可以直接出租給符合公租房、租房補貼等保障條件的家庭,按規定領取出租人補貼。
十、因企業破産清算或依據司法機關生傚法律文書需處置企業自持租賃住房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企業因合併重組、股權轉讓等涉及自持租賃住房産權整體轉讓的,轉讓後,不得改變自持租賃住房的規劃設計用途,並應當繼續用於自持租賃經營。
十一、自持租賃住房進行整體抵押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抵押物為自持租賃住房,房屋僅用於租賃使用;在處置抵押物時,買受人不得改變自持租賃住房的規劃設計用途,並應當繼續用於自持租賃經營。
十二、企業自持租賃住房“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應當由相應主管部門進行查處,並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在本市參與土地競買。
十三、企業自持租賃住房的測量登記面積未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應當將同項目內可售商品住房調整為自持租賃住房;調整後仍未達到自持面積的,應當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出讓人交納違約金。
十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責任編輯:暢帥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