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9日訊 為規範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作管理,促進光伏扶貧健康有序發展,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近日發佈了《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文件規定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其産權歸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於扶貧。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
文件指出,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以及東西協作、定點幫扶和社會捐贈資金。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村級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此外,電網公司保障光伏扶貧項目優先調度與全額消納。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
以下為全文:
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光伏扶貧是資産收益扶貧的有效方式,是産業扶貧的有效途徑。為規範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作管理,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和《關於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光伏扶貧電站是以扶貧為目的,在具備光伏扶貧實施條件的地區,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其産權歸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於扶貧。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十三五”光伏扶貧電站項目。
第四條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範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
第五條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應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有必要並經充分論證可以聯建方式建設村級電站。
第六條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以及東西協作、定點幫扶和社會捐贈資金。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
第七條村級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第八條光伏扶貧電站由縣級政府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實施,運用市場化方式委託專業機構負責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運作和維護。電站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程規範和技術要求,確保品質與安全。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應採用國家資質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産品,鼓勵採用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先進技術。鼓勵採用設計施工採購(EPC)總承包方式統一開展縣域內村級電站建設。
第九條縣級政府負責落實村級扶貧電站的建設場址和用地,場址土地不得屬於徵收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的範圍,不得佔用基本農田,並符合《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關於支援光伏扶貧和規範光伏發電産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
電網公司負責建設配套接入電網工程,將光伏扶貧電站接網工程優先納入電網改造升級計劃,確保村級扶貧電站和接入電網工程同步建成投産。
第十條省級政府能源、扶貧主管部門根據光伏扶貧政策要求組織對各縣級光伏扶貧電站進行驗收和評估,並將驗收和評估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國家能源局和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對光伏扶貧電站驗收和評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電網公司保障光伏扶貧項目優先調度與全額消納。
第十二條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
第十三條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發放,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1季度前發放到位。
第十四條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與使用管理,按國務院扶貧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國開辦〔2017〕61號)執行。
第十五條光伏扶貧電站實行目錄管理。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按建檔立卡貧困村代碼,對光伏扶貧電站統一編碼、建立目錄。納入目錄的,享受光伏扶貧電站政策。光伏扶貧電站有關資訊統一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平臺。
第十六條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計劃下達後,對於一年內未開工建設、驗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項目撤回計劃,並給予通報。
第十七條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負責組織協調光伏扶貧重大問題,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各省光伏扶貧實施方案,下達項目計劃,對各省光伏扶貧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國務院扶貧辦負責扶貧對象的識別認定和扶貧收益分配的管理監督。省級政府能源、扶貧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光伏扶貧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監督,審核縣級政府申報的扶貧實施方案和光伏扶貧補助目錄,編制本省光伏扶貧實施方案並上報項目計劃,出臺本省光伏扶貧管理實施細則,組織本省光伏扶貧電站的驗收和評估,保障本省光伏扶貧電站財政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和收益合理分配。縣級政府負責落實光伏扶貧電站各項建設條件,編制本縣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申報光伏扶貧補助目錄,組織實施光伏電站建設與運維,做好光伏扶貧收益分配。
第十八條鼓勵光伏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採取農光、牧光、漁光等複合方式,以市場化收益支援扶貧。
第十九條本辦法發佈前已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且已建成的集中式電站,按本辦法執行。省級政府能源、扶貧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光伏扶貧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暢帥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