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16日訊 據銀監會消息,近日,為強化商業銀行衍生工具風險管理和計量能力,適應國際監管標準變化和衍生工具業務發展趨勢,銀監會發佈《關於印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産計量規則>的通知》(簡稱《通知》)。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長加快,業務品種多樣化。同時,商業銀行國際業務加速擴張,境外衍生品交易數量增長。而現行資本計量規則風險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波動和增長。
《通知》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發佈的衍生工具資本計量國際標準,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通知》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凈額結算組合、資産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考慮凈額結算與保證金協議的作用,並分別規定了重置成本與潛在風險暴露的計算步驟和公式。
《通知》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12條,要求商業銀行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産品風險治理的政策流程,強化資訊系統和基礎設施,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附件規定了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及其組成部分的計算步驟和方法,並規定了計算風險暴露的整體公式。
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要求:首先,《通知》明確了計算風險暴露的三個層次:凈額結算組合、資産類別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在區分每個層次不同組合的基礎上,逐級計算風險暴露。其次,《通知》規定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的成分。《通知》規定,違約風險暴露分為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 RC)和潛在風險暴露(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 PFE)兩部分。重置成本是指違約發生時衍生工具的市場價值,用於估計違約的直接損失。潛在風險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來因價格波動可能産生更大的風險暴露。第三,《通知》拓展了風險參數的範圍和種類。《通知》增加捕捉各類衍生工具的風險因子。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證金觸發值等變數,體現對不同保證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風險暴露的差異化處理。在潛在風險暴露方面,明確了監管因子(SF)、監管波動率(delta)、相關係數、期限調整因子(MF)等參數的使用方法和確定方式。
該負責人指出,在資本計量方面,《通知》體現了匹配性要求,商業銀行應開發和實施與本行規模、業務複雜度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計量方法。目前,我國開展衍生工具業務的銀行數量有限,大部分銀行業務量較小。考慮到《通知》規定的計量方法對商業銀行風險計量和系統開發提出較高的要求,《通知》提出,衍生工具業務規模較大或在銀行業務中佔比較高的銀行,應實施《通知》的計量方法,其餘銀行可繼續實施現行計量方法。
下附規定原文:
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産計量規則
一、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使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産。
二、商業銀行使用權重法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産為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乘以交易對手風險權重,交易對手風險權重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2第一部分“表內資産風險權重”確定。商業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的,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3“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加權資産計量規則”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産。
三、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包括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
四、商業銀行應制定分類政策,確定凈額結算組合定義。凈額結算組合是商業銀行與單個交易對手發生全部交易的集合,應符合下列標準:
1.商業銀行應與交易對手簽訂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者被清算時,對包含收取權利和支付義務相關交易的盯市價值,商業銀行可採取凈額結算方式進行清算。
2.商業銀行應確保凈額結算協議合法有效,就凈額結算協議涉及的法律問題獲得書面法律審查意見,以確保凈額結算能夠有效實施。法律審查意見應至少包括:
(1)交易對手所在國的法律;
(2)如凈額結算涉及交易對手的境外分支機構,該境外分支機構所在國的法律;
(3)凈額結算協議覆蓋的每筆交易適用的法律;
(4)其他可能影響凈額結算協議適用的法律。
3.在凈額結算協議適用的法律發生變化時,商業銀行應確保相關協議仍合法有效。
五、商業銀行應將衍生工具劃分至相應的資産類別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應制定衍生工具分類流程和標準,衍生工具分類應符合唯一、一致原則及審慎監管要求。
六、衍生工具的資産類別包括:利率類工具、外匯類工具、信用類工具、股權類工具和商品類工具。資産分類的依據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風險因子,由其參考標的工具決定。當一個衍生工具同時包含不同類型的風險因子時,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風險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動率來確定主要風險因子,並保持主要風險因子判斷方法的一致性。
七、商業銀行應在資産類別劃分的基礎上,制定抵消組合劃分標準,並將各類資産類別的衍生工具劃分至抵消組合。
八、商業銀行應區分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和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對於同一凈額結算組合,保證金衍生品交易的違約暴露以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的違約暴露為上限。
九、對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商業銀行應與交易對手簽訂保證金和押品收付協議。僅具有單向保證金協議應認定為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
十、商業銀行應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産品風險治理的政策和流程,加強資訊系統和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
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商業銀行衍生工具風險計量及管理的監督檢查。在督促充分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佔用的基礎上,推動商業銀行提高衍生工具管理水準。
十二、本規則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他多頭清算交易。本規則適用於衍生工具名義本金達到5000億元或佔總資産比例達到30%以上的商業銀行。
(責任編輯:張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