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而言,PPP在我國還屬於新生事物,方向正確,意義重大,但不成熟的特點也毋庸諱言,防控相關風險值得高度重視。在PPP規範化發展中,如何把應有的創新領域彈性試錯空間掌握好,是“發展中規範”的要領;對於試錯探索中發現的問題如何及時察覺,對於能夠認定的風險因素有效防控,則是“規範中發展”的要領。“發展中規範”與“規範中發展”,不可偏廢。
一是要實現“發展中規範”。雖然PPP已有一些帶有經驗總結且技術性色彩鮮明的具體模式,但其可選擇操作的方案仍可以繼續作出新的探索,其操作系列可排列的選擇清單仍然是開放的、待補充的。比如,國際上有初具雛形但並未引起特別重視的“項目打包”和“連片開發”,在中國卻很快成為特別具有吸引力的選項。
再者,對於某些具體問題的認識,也難免見仁見智。比如,管理部門現在一般是把BT(Build-Transfer的英文縮寫,意思是“建設—移交”。我國BT模式多是對BOT模式“建設—經營—移交”的變換,指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後墊資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政府部門)排除在PPP概念以外的,因為其沒有運營期,容易較多地形成地方政府債務壓力,但有些研究者認為,廣義的PPP應包括BT,它實際上是以一種政府按揭的方式,把政府急需做而一時無力承擔資金支出壓力的項目,由非政府主體先做起來,再把對後者的還本付息,平滑處理為政府承擔。做得好的話,BT也是能夠讓百姓得實惠的一種新機制選擇,也就是把政府當前一時做不成的事情通過這一方式來做成。所以,不宜把BT的可用性完全否定。類似的探索應當在“發展中規範”的過程中逐漸凝聚共識。
二是要掌握好“規範中發展”。在跟蹤評估PPP創新領域的運作風險過程中,管理部門一旦認定了有把握、可看準的風險點、風險因素,就必須及時推出防範與消除風險的政策措施。比如,一些還沒有與地方政府切斷行政隸屬關係或産權紐帶關係的融資平臺公司,如果渾水摸魚入場與當地政府合作PPP項目,所謂的“合作夥伴”關係極可能會變成“婆媳關係”,發生嚴重扭曲進而釀成“非規範化”局面,由此累積成為風險因素。所以,必須明確排除此類“假PPP”。
近期,對於“明股實債”“政府單方托底”等風險因素,管理部門有所察覺,並強調要加以防範,這很有現實必要性。當然,在防控此類風險因素時,也應注意掌握“堵不如疏”的大禹治水式哲理,從長遠制度建設角度考慮,應發展規範的PPP資産交易市場平臺,在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提高其預測及可確定性的水準等方面,引導社會資本方積極規範地參加PPP創新。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