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8日訊(記者 畢曉娟) 今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與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對P2P網路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以及P2P行業發展狀況、監管措施進行通報。
三中院宋毅庭長介紹,目前P2P網路借貸案件存在三大審理難點:涉及法律關係複雜,司法認定存在困難;司法對於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經驗不足;平臺違規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難以確定。
具體而言,(一)涉及法律關係複雜,司法認定存在困難
1.平臺擔當多種角色、形成多重法律關係
基於平臺不同的經營模式,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之外,平臺與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往往存在居間、委託、債權轉讓等多重法律關係。同時,為促進交易,平臺往往還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根據提供增信方式的不同,平臺還有可能與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之間形成擔保合同關係、債權轉讓及回購合同關係等。
2.存在多次債權轉讓,訴訟主體資格審查困難
因出借人與借款人多屬異地,且平臺在撮合交易時存在多對多匹配的情況,為方便債權實現,實踐中一般通過多次債權轉讓將債權進行集中。這就使得訴訟中的原告往往與實際出借人沒有直接關係,被告多以主體資格進行抗辯,法院需要對債權轉讓的真實性與效力進行核實,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
3.部分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問題
基於網際網路金融目前缺乏完備的徵信體系和規範的融資模式等原因,現實中很多網路借貸平臺所實施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E租寶就是典型。實踐中,平臺歸集資金的行為與非法集資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導致案件出現刑民交叉問題,給法院審理帶來一定困難。
(二)司法對於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經驗不足
通過P2P網路借貸平臺形成的借貸關係與傳統借貸關係的最大區別在於,當事人之間不簽訂紙質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借人、平臺三方之間只有電子合同,且電子合同一般存儲在平臺的數據庫。同時,網路借貸平臺沒有支付功能,款項的交割一般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導致相關支付事實的證據形式也主要是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在審判實踐中尚未普及,目前對於電子證據的形式、證明力如何確定尚未形成統一意見。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往往對於電子合同的真實性、效力以及電子證據的證明力産生質疑。
(三)平臺違規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難以確定
監管規定將網路借貸平臺定位為資訊仲介,以此為標準衡量,當前進入訴訟網路借貸平臺基本都存在違規操作的情況,這些違規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效力,是審判中的難點。
1.平臺歸集出借人資金,形成資金池
歸集資金是網路借貸平臺普遍存在的現象。例如,有的平臺採取“多對多”的方式對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資金來源於多個出借人,每一齣借人的資金匹配多個借款人,借貸雙方彼此都不清楚對方的資訊,平臺相對於雙方都是一個“黑箱”,而該黑箱實際上是資金的蓄水池。
2.平臺提供擔保並承諾保本付息
為吸引客戶,平臺往往向出借人承諾保本付息,實際係剛性兌付,為當前的監管規定所禁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平臺自身或者其關聯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二是平臺向出借人承諾在債權人違約時其回購債權、先行墊付本息;三是平臺設立風險基金,當借款人違約時通過風險基金對出借人進行償付;四是平臺向出借人承諾承擔風險,即當借款人出現違約時,平臺對於出借人本息的最終受償承擔補充責任或者替代給付責任。
3.借款人資金使用成本過高
實踐中,在出借人、平臺、借款人三方之間,基於不同的協議往往存在多種費用,具體包括:一是平臺向借款人收取諮詢費、委託服務費、信用管理費、會員費等;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三是平臺向出借人收取諮詢費、信用管理費等。對於借款人而言,雖然每單項的費用或者利息並不違規,但各項息費加起來超過民間借貸利息保護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過36%的情形。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