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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需完善成本分攤機制

  • 發佈時間:2016-04-28 14:27:45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中國網財經4月28日訊 4月27日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在北京聯合舉行了《農村綠皮書:中國農村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2015~2016)》發佈會。與會者對2015年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一些主要指標和變化進行了研討,並展望了2016年我國農業農村經濟形勢。

  農村綠皮書指出,農村産權制度改革具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但也需要耗費較高的成本。從總的情況看,改革的成本分攤政策和機制尚不完善。這種情況會影響基層推動改革的積極性和改革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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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農村集體資産改革中,由於政府財政對於農村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投入的不足,土地和農村其他集體財産成為維持村莊管理、向農民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社區保障的重要物質基礎,從而對農村集體資産股份制改革産生了很大制約。還應該注意的是,農村集體資産産權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把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變為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有盈有虧,但村級組織的運轉、農村基礎公共産品和服務的供給卻一刻也不能停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盈利、不能虧損。這一邏輯的結果是,即便村級經濟組織改製成股份經濟合作社或公司化,其經營職能也是虛化的,股份合作社或公司的管理人員進行投資經營的積極性不高。

  農村綠皮書還指出,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方面,稅費負擔已經成為影響地方和農民推行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積極性的重要因素。根據目前的稅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需要承擔三類稅費。一是分紅時的個人所得稅,地方上稱之為“紅利稅”。在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前,集體成員以福利等形式分配集體收益,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改制後,公司或社區股份合作社派發股份紅利則需要繳納20%的“紅利稅”,即分紅時的個人所得稅。二是集體經濟組織改制中更名需要繳納資産額3%的契稅和0.3%的交易費。對他們來説這是一筆鉅額稅費,難以承受,也不合理。三是改制後新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以物業出租為主,要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産稅、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稅、地方教育稅等7種稅費,若改制後全部按章納稅,綜合稅率達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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