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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建跨國企業利潤監控體系 遏制跨境逃避稅

  • 發佈時間:2014-12-01 19: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2014年11月16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澳大利亞布裏斯班舉行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九次峰會第二階段會議討論世界經濟抗風險能力議題時指出:“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徵管能力”。這是我國最高領導人首次在國際重大政治場合就稅收問題發表重要意見。會後發佈的G20領導人公報將打擊國際逃避稅列為重要議題,並承諾要“採取措施確保國際稅收體系公平”。打擊國際逃避稅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張志勇就打擊國際逃避稅的相關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詳細介紹我國稅務部門貫徹習近平主席重要講話精神,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方面的舉措和打算。

  記者:G20提出打擊國際逃避稅的背景是什麼?

  答: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跨國企業全球一體化的經營模式,各國稅制之間的差異,加上避稅地、低稅地的存在,以及一些國家為吸引外來投資實施的稅收競爭,為跨國企業實施國際避稅提供了空間和土壤。同時,現有國際稅收規則體系落後於全球經濟和商業發展步伐,尤其是在數字經濟和無形資産等領域,現有規則對跨國企業避稅難以有效規制。由於跨國企業避稅主要體現為將利潤轉移至低稅地區,侵蝕其他國家稅基,這種現象被稱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

  同樣,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富人及其控制的實體更加容易通過境外金融機構從事投資和資産管理,將大量資産留置於境外,並向自己所在的國家隱匿所得相關資訊,從而逃避納稅義務。而各國之間涉稅資訊交換不暢以及徵管上各自為政,為納稅人逃稅提供了機會。

  上述跨境納稅人的逃避稅行為,不僅損害各國稅收主權,侵蝕各國稅基,也有損於稅收公平和良好的商業環境,增大了世界經濟進一步復蘇的難度。對於BEPS給世界經濟帶來的風險,各國難以依靠單邊行動和雙邊協調予以解決,必須借助於多邊稅收合作。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習主席做出“加強全球稅務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的重要指示。

  記者:如何理解習主席的指示?

  答:習主席的指示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全球稅收合作”; 二是“打擊國際逃避稅”; 三是“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徵管能力”。

  習主席所説的“全球稅收合作”,其範圍目前主要包括:一是參與BEPS項目的34個OECD成員國和10個非OECD成員;二是已經簽署《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的69個國家;三是承諾實施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新標準的93個國家和地區。以上範圍還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以及與之伴隨的國際稅收改革的推進而不斷擴大。相應地,目前的全球稅收合作在G20框架下主要做三件事:一是通過G20委託OECD組織實施的應對BEPS的十五項行動計劃,改革現有的國際稅收規則體系;二是通過《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促進國家間的稅收行政合作;三是通過實施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提高國際稅收透明度,解決跨境交易稅收徵管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上述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的一系列改革舉措,可以統稱為“G20稅改”。

  “國際逃避稅”主要是指納稅人通過針對國際交易的稅收安排減少或逃避其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而國際交易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頻繁發生,如果國際社會不採取措施遏制國際逃避稅,各國財政收入會受影響,世界經濟運作風險也會增加。

  而真正的全球稅收合作離不開發展中國家的廣泛參與。2013年聖彼得堡峰會時,G20領導人鼓勵發展中國家參與BEPS項目及實施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同時也意識到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低收入國家在開展上述工作中面臨挑戰。因此,G20領導人呼籲並要求OECD在組織實施G20稅改時加強與其他國際和地區性組織的合作,共同應對挑戰。習主席此次在布裏斯班峰會指出“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徵管能力”,正是對G20這一舉措的呼應。

  記者:習主席和其他G20領導人一致同意要“確保國際稅收體系公平”,什麼樣的國際稅收體系才是公平的呢?這一理念的提出對中國有何意義?

  答:打擊國際逃避稅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重建一個相對公平的國際稅收體系。那麼,怎樣才是“公平”呢?簡而言之,就是G20公報中所確立的BEPS項目總原則:“利潤應在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地徵稅”,即,稅收要與實質經濟活動相匹配。

  上述“公平”原則,對中國乃至於整個世界意義重大。目前的國際稅收規則體系是上個世紀二十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建立起來的,已經運作近百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全球商業模式的深刻變革,現行國際稅收規則體系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也難以有效規制跨境納稅人逃避稅行為。結果,稅收權益與實質經濟活動發生錯配,經濟活動發生地沒有留下應有的利潤,也沒有獲得應有的稅收。生産要素的跨境配置受到扭曲,稅收公平面臨挑戰,國際稅收秩序受到威脅。

  因此,國際社會必須攜手改革現有國際稅收規則體系。 G20倡導的為期27個月(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BEPS行動計劃,其出發點和結果,一方面是壓縮跨國公司逃避稅的空間,另一方面,在平衡企業居民國和所得來源國之間稅收利益的同時,比過去更加強調實質經濟活動發生國的徵稅權。

  中國多年以來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國直接投資引進國之一,承擔著“世界工廠”的角色,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民購買力水準的不斷提高,中國又成為“世界市場”。作為生産地和消費地,中國為世界創造和貢獻著巨大價值,這種對價值的貢獻理應在跨國經濟活動的利潤分配中獲得應有的回報。

  當然,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中國也即將成為凈資本輸出國。在國際投資和交易所産生的所得中,既表現為來源國,也表現為居民國。因此,我國參與稅收國際協調時,既要維護我國作為所得來源國的稅收權益,又要防止走極端,避免未來國際稅收規則不利於我國對外投資。

  記者:國家稅務總局作為G20稅改的重要參與部門,在“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徵管能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在參與全球稅收合作方面,稅務總局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參與BEPS行動計劃,為構建所得稅國際實體規則做出貢獻。稅務總局的同志擔任BEPS行動指導委員會委員,和其他委員一起設計、監督和審議各行動計劃方案、進程和成果;稅務總局的專家全面深入參與了BEPS各議題的研究、談判和成果形成,為BEPS2014年7項行動計劃的完成和成果文件的擬訂做出了重要貢獻。二是推動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並積極參與標準的制定。三是簽署了《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為多邊稅收合作奠定法律基礎。四是與世界主要經濟體稅務領導人一起,通過全球稅收徵管論壇推動國際稅收行政合作。五是積極參與聯合國國際稅收委員會稅收國際規則的制定,提出了符合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若干理論和原則,如成本節約、市場溢價、應用型和行銷型無形資産等,並成功寫入《聯合國轉讓定價手冊》。

  在打擊國際逃避稅方面,也是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在2008年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前瞻性地引入了比較先進的反避稅規定,為我國打擊國際避稅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基礎。二是建立了規範的反避稅工作機制,特別是建立了“管理、調查、服務”三位一體的轉讓定價工作機制,將反避稅工作模式從以前的偏重事後調查改變為防查並舉的體系。三是穩步推進反避稅對外談判與磋商,履行我國對外談簽的稅收協定義務。四是加強對跨國企業的反避稅調查,防止跨國企業境外損失向中國轉移,阻止其不合理的費用分攤和扣除,保護我國稅基安全。五是通過加強國家間稅收資訊交換和徵管協作,積極應對國際逃避稅。

  在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徵管能力方面,中國多次在國際場合呼籲對發展中國家在資訊系統和人員隊伍建設等方面給予技術援助。G20公報中做出“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稅收徵管能力、實施自動情報交換”的承諾,這與我們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另外,中國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積極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稅收徵管能力建設援助。自2010年以來,我國對外開展的旨在提升發展中國家稅收能力方面的雙邊和多邊合作項目共計9項。其中,包括在我國舉辦2期多邊培訓,以及先後4次派出專家為OECD多邊培訓授課。

  中國本身也是發展中國家,因此我們時刻不忘努力提高自身的稅收徵管能力和水準。通過風險監控、資訊化建設等工作構建科學嚴密的徵管體系,努力實現稅收現代化。針對日益龐大和頻繁的國際交易,努力打造國際稅收升級版,全面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在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的同時切實維護好我國的稅收權益。同時積極推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提高納稅服務水準,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得到了各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廣泛好評,也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

  記者:為落實習主席指示,中國稅務部門還將做哪些工作?

  答:稅務總局將在G20框架下,圍繞習主席關於稅收問題的重要指示,進一步參與G20稅改,有效推動國際稅收徵管合作,並借此機會推動稅收現代化。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落實“加強全球稅收合作”的指示,繼續做好與G20相關的國際稅收工作。一是繼續參與BEPS其餘行動計劃,為國際稅收規則體系建設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二是全力做好2015年和2016年G20領導人峰會涉稅工作。2015年G20峰會將在土耳其舉行,屆時將就BEPS其餘8項行動計劃及其他G20稅改成果進行審議,稅務總局將全程跟進,提出我國立場和關切。2016年,中國將擔任G20峰會主席國,稅務總局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峰會涉稅工作,為峰會磋商解決稅收議題奠定好基礎。三是積極參與全球稅收合作,做好2016年承辦全球稅收徵管論壇大會的籌備工作,並借此機會推動中國稅收徵管水準再上新臺階。四是推進《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和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的實施與執行,與國際社會共建透明的國際稅收體系。

  落實“打擊國際逃避稅”的指示,維護我國稅收權益。一是借鑒BEPS項目最新研究成果,完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在《稅收徵管法》、《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稅收協定的談簽,反避稅法律法規以及涉及國際交易的稅收規則的制定與完善中,體現BEPS項目研究成果,為打擊國際逃避稅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基礎。二是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積極推進反避稅雙邊磋商和多邊協調,充分發揮國際稅收徵管協作機制的作用,應對惡意稅收籌劃,遏制跨境逃避稅;建立跨國企業利潤水準監控體系,全面掌握在華跨國企業利潤水準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國際稅收風險應對,通過資訊化建設防止跨國企業侵蝕中國稅基,轉移中國利潤。三是支援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順應中國即將成為凈資本輸出國的形勢,構建中國對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體系,儘快形成與我國對外開放大格局相適應的國際稅收服務體系。同時,加強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境外所得稅收管理,防止對外投資國際逃避稅,促進對外投資和經營所得依法回流中國,支援國內經濟和社會建設。

  落實“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徵管能力”的指示,在轉讓定價、BEPS應對、資訊交換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供培訓,幫助其提升國際稅收徵管能力;在尊重發展中國家意願和需求的前提下,繼續籲請發達國家提供支援,呼籲發達國家帶頭貢獻技術、人力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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