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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將混合保險集團首次納入監管範圍

  • 發佈時間:2014-11-03 14:34:3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保險集團(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有效防範集團風險、減少監管套利,《徵求意見稿》將混合保險集團首次納入監管範圍。保監會將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完善,計劃今年年底前正式發佈。

  作為償二代監管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涉及包括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在內的“三支柱”所有要素。與目前償一代下偏重定量監管的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相比,償二代下的保險集團監管的內涵更加豐富,規則設定更加科學。

  一是將混合保險集團納入保險集團監管的範圍。國際上一般將保險集團分為兩類:一類是保險控股集團,即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控制多家保險機構而形成的企業集合;另一類是混合保險集團,即由一個非保險機構控制多家保險機構而形成的企業集合。近些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股權交易的日益便利,保險控股集團和混合保險集團日益增多。尤其是混合保險集團,由於其控股公司是不受資本監管的非金融機構,甚至沒有顯性的單一控股法人實體,集團化風險更為突出。《徵求意見稿》將混合保險集團首次納入監管範圍,將有效防範集團風險、減少監管套利。

  二是資本計量更加科學和全面。在計量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量化風險最低資本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考慮了保險集團整體的風險聚合效應和風險分散化效應,並增加了保險集團控制風險最低資本要求,使保險集團的風險管理能力與其最低資本要求掛鉤;增加了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附加資本要求,反映保險集團在保險市場和金融體系中的重要性水準,更加科學、全面的計量保險集團的風險狀況和資本要求。

  三是明確了保險集團特有風險的監管要求。與單個保險公司相比,保險集團具有風險傳染性,並存在組織結構不透明風險、集中度風險、非保險領域風險等特有風險。《徵求意見稿》針對集團特有風險提出了具體的監管要求,並建立了監管機構每年對保險集團償付能力風險管理進行定期評估的機制。

  四是建立了監管干預和監管協作機制。對於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存在重大風險的保險集團,根據其風險産生的原因,規定了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同時,建立了監管協作機制,保險監管機構通過與銀行、證券等行業的監管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開展監管合作,最大限度的消除監管空白、減少監管套利和避免重復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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