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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歷史建築公園等下月起嚴禁設私人會所

  • 發佈時間:2014-10-28 07:2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局、國家文物局十部門《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私人會所。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專家指出,這是繼去年底中央紀委、中央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發通知,要求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以及今年以來中央教育實踐活動辦通知,把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作為教育實踐活動反“四風”重要內容之後,中央層面又對清理整治私人會所做出具體部署。與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門規定更加具體、全面,可操作性強。

  - 焦點

  1

  什麼私人會所該被整治?

  規定明確,所涉及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規定列出了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

  2

  已設立私人會所如何處置?

  相對於一些地方以關停方式“一刀切”處理,規定列出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處置方式: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治,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範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治;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産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3

  如有徇私舞弊怎樣追責?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門規定還提出,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實行資訊公開,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暢通監督渠道,認真受理舉報,對違規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歷史建築

  本規定所稱歷史建築,是指各級各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中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建(構)築物。

  ●公園

  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具有相應設施和管理機構的公共綠地;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遊覽觀賞、休憩健身、文化娛樂、科學普及等活動的公共場所。

  - 專家説法

  此次中辦、國辦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嚴肅查處違規私人會所的堅定態度。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

  將中央意志轉化為黨規政紀,十部門規定也是落實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具體體現。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清理整治歷史建築、公園等的私人會所是中央推進反腐倡廉的重要行動。一段時間以來各地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顯進展,但不乏仍有人在頂風作案,也會有“漏網之魚”,發佈十部門規定,是更好落實中央要求,不斷完善制度建設,堵住監管死角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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