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株式會社電裝因價格壟斷被罰1.5億元
- 發佈時間:2014-09-18 14:29:5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孫業文
新華網消息 9月18日,國家發改委公佈了對株式會社電裝等12家日本汽車零部件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發改委對12家日本零部件企業進行價格協商、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並已于8月20日正式開出罰單,合計罰款12.354億元。對株式會社電裝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改辦價監處罰[2014]3號
當事人: 株式會社電裝
地 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依法對你公司與其他汽車零部件生産企業進行價格協商、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現查明,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10月,你公司在日本與競爭企業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會談,或以電話、郵件聯繫,互相交換價格資訊,進行價格協商,並多次就向特定汽車製造商的訂單報價達成協定並予實施。你公司進行價格協商涉及中國市場並獲得訂單的産品包括起動機、可變氣門正時系統、交流發電機、曲柄軸定位感測器、噴射器、點火線圈、雨刮器、間隙聲納系統,並最終獲得了供應給(略)的起動機、交流發電機、曲柄軸定位感測器、點火線圈、雨刮器、間隙聲納系統8個訂單,供應給(略)的交流發電機和起動機、間隙聲納系統2個訂單,供應給(略)的噴射器、點火線圈2個訂單,供應給(略)的可變氣門正時系統1個訂單,供應給(略)的點火線圈1個訂單。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經價格協商後獲得的與中國市場相關訂單仍在供貨。
調查查明,你公司進行價格協商獲得訂單的具體情況如下:
(略)車型:2000年下半年,你公司與三菱電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菱電機)、三葉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葉)就供應給(略)的起動機,通過會面進行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5年上半年,你公司與三菱電機就供應給(略)起動機、(略)的交流發電機和起動機,通過會面進行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5年,你公司與三菱電機就供應給(略)的交流發電機,通過幾次會面和電話進行價格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5年1月至2005年9月,你公司與三菱電機就供應給(略)的曲柄軸定位感測器,通過會面和郵件進行價格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7年下半年,你公司與三菱電機就供應給(略)的交流發電機,通過電話和郵件進行價格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9年9月至10月,你公司與日立就供應給(略)的點火線圈,通過多次會面進行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你公司與三葉就供應于(略)的雨刮器通過多次會面進行報價協商並達成一致,你公司獲得了(略)的雨刮器訂單。2008年,你公司與日本松下電器産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松下)就供應給(略)的間隙聲納系統,通過會面進行價格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你公司獲得了訂單。
(略)車型:2003年12月,你公司與三菱電機就供應給(略)的交流發電機和起動機,通過會面進行價格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8年,你公司與松下就供應給(略)的間隙聲納系統,通過會面進行價格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
(略)車型: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你公司與日立、三菱電機就供應給(略)的噴射器,通過會面和郵件進行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4年至2005年,你公司與金剛石就供應給(略)的點火線圈進行價格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中國的訂單。
(略)車型:2002年5月,你公司與日立汽車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立)、三菱電機就供應給(略)的可變氣門正時系統,通過會面和郵件就投標數量和區域市場劃分進行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
(略)車型:2006年2月至3月,你公司與三菱電機、金剛石株式會社(以下簡稱金剛石)就供應給(略)的點火線圈,通過會面和電話進行價格協商並達成報價協議,最終你公司獲得了(略)的點火線圈訂單。
根據你公司提交的財務數據,經本機關核定,確認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國市場的涉案産品銷售額為(略)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情況報告、調查詢問筆錄、會議記錄、會議參加人員筆記、電子郵件、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了固定或變更汽車零部件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直接影響了相關汽車零部件價格,間接抬高了有關品牌整車價格,損害了下游汽車製造商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屬於達成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鋻於你公司多次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協商頻率高,違法情節嚴重,對你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涉案産品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且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第十四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減輕罰款,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涉案産品銷售額4%的罰款,計1.5056億元。
三、相關事項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戶銀行:(略)。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你公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你公司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