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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定價鐵路局説了不算 沒有票價審批權

  • 發佈時間:2014-09-11 16:08: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去年,北京律師董正偉因中國鐵路總公司上調火車票退票費一事,要求國家鐵路局公開與調價相關的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遭到鐵路局拒絕。隨後,董正偉提起訴訟要求鐵路局重新做出答覆。昨天下午,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法院經審理認定鐵路局行為違法,要求其撤銷原答覆,重新做出答覆。

  去年8月26日,中國鐵路總公司發佈消息稱,自2013年9月1日起,鐵路部門將調整火車票退票和改簽辦法,實行火車票梯次退票方案。按照調整方案,開車前不足 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的退票費,原規定則是5%。新規公佈後,不少旅客認為有變相漲價的嫌疑。對此,鐵路部門表示,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引導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車票週轉,讓二次購票時間更加充裕,以便為其他旅客騰出票額。

  為了弄清調價的原因、決策過程和法律依據,去年年底開始,董正偉律師分別向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提交申請,要求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的相關資訊。兩部委均以不在自身資訊公開範圍內為由,拒絕答覆。

  今年2月份,董正偉轉向財政部提出資訊公開申請。3個月後,財政部終於給出回應,其稱正在對鐵路公益性運輸補貼進行研究,相關資訊無法提供。對於財政部授權等問題,財政部公開了一份名為《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章程〉的通知》(財建〔2013〕76號)的文件,其中明確授予國家鐵路局“確定運價水準,管理鐵路雜費項目和標準”的許可權。

  隨後,董正偉向國家鐵路局申請公開中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退票費過程中的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鐵路局以不屬於公開事項為由,拒絕了他的申請。

  4月28日,董正偉就此對國家鐵路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國家鐵路局的答覆違法,並判令其公開相關資訊。

  董正偉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擅自調漲退票費至20%,違反《鐵路法》、《價格法》和《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是壟斷經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鐵總作為國有獨資經營企業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無權擅自進行定價。財政部亦不應濫用職權,授權鐵路總公司,讓其做出價格壟斷經營的行為。

  今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國家鐵路局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其拒絕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政府定價資訊的行為違法,故要求國家鐵路局撤銷原答覆,重新做出答覆。J195

  回應

  鐵路局:不審批鐵路價格

  昨天19時52分,國家鐵路局官方微網志“鐵路政言”正式做出回應:國家鐵路局是鐵路行業監管部門,主要負責鐵路安全品質監管,不是鐵路價格主管部門,沒有任何鐵路運價及客貨運雜費審批職責。

  國家鐵路局稱,依據2013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鐵路局“三定”規定,國家鐵路局對董正偉申請公開“與調價有關的政府定價資訊和退票成本資訊”的要求,無法提供相關資訊,國家有關部門就此事已向董正偉做出明確回復。

  追訪

  “職能轉變”並非修改鐵路法

  今天上午,記者電話聯繫了董正偉律師,他稱對鐵路局這樣的説法很不滿意,“鐵路局仍沒有做出答覆,沒有履行法院判決。”

  按照鐵路局的説法,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2013年鐵道部“政企分離”,劃分為鐵路局和中國鐵路總公司,不再保留鐵道部。鐵路價格不屬於鐵路局主管。由此看來,董正偉好像告錯了對象。

  對此,董正偉律師認為,就算鐵路價格由鐵路總公司來定,但鐵路局作為行政部門有監管的職能。“開庭時,鐵路局曾承認定價職能仍屬於自己名下,但未來將會取消。可未來是未來,現在不還是屬於他們管嘛。”董律師説道。

  董正偉律師訴訟的主要依據是我國1991年正式施行的《鐵路法》,那麼,它與《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是否衝突?“政企分離”後的鐵路局是否仍受該法約束?

  “《職能轉變方案》不是法律,與《鐵路法》並不矛盾,前者是將鐵道部‘政企分離’,並不意味著對《鐵路法》的修改。”董律師表示,《鐵路法》目前還沒有修改,它對整個鐵路行業的監管仍存在法律約束力,鐵路局與鐵路總公司都要受到《鐵路法》的約束。

  董正偉律師還表示,如果鐵路局仍拒絕答覆,他將考慮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延伸

  告政府資訊公開案:

  勝訴多、履行少、執行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正式施行的六年間,國家多個部委已經陸續甚至數次被單位或個人推上被告席,案情更多地涉及到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其中,衛生部、國資委、原鐵道部、國土資源部等國家部委,均因此收到過敗訴判決書。

  資訊公開案是“民告官”,每有勝訴的消息,都能強烈地吸引公眾的眼球。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律師認為,近些年告政府資訊公開的案子勝訴率很高,他本人代理過的這類案子也有不少勝訴。

  但對於勝訴,趙律師持客觀中立的態度:“要説勝訴的意義,這只是法規在司法當中的一個正確體現,因為勝訴並不意味著政府能正常履行判決結果。有關部門還是會拒絕公開或以各種理由推諉,最後不了了之。如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是很有難度的,同級法院很難去對同級政府強制執行。”

  趙三平律師告訴記者,他曾在2008年代理外地一個資訊公開案,要求鎮政府公開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情況,官司最後打贏了,鎮政府卻直至今日仍未公開資訊,找到法院申請強制也被拒絕。

  “我們打資訊公開官司也是無奈。”趙律師稱:“原告提出資訊公開的目的不僅僅是讓政府公開相關資訊,大部分是為了其他官司進行取證。因為政府沒有公開自己應該公開的資訊,當事人申請後仍拒絕答覆,最後為取證只能無奈將政府推上被告席。”本報記者 嚴琪 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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