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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企業年檢驗照制度將廢除 改為年報公示

  • 發佈時間:2014-08-26 10:13:34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藝文

  中國網財經8月26日訊 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茅在今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就《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頒布實施的有關情況答記者問。張茅指出,《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條例》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再進行審查,而是進行抽查。

  張茅指出,《條例》的制定出臺,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建立企業資訊公示、企業年度報告等一系列信用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礎;是“寬進嚴管”的需要,是通過資訊公示手段,對企業進行信用約束的法律依據和程式規定;是誠信體系建設的需要,是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制度保障和構建誠信社會的推動力量。

  張茅介紹説,今年3月1日以來,按照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部署,全國工商機關大力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社會創業熱情得到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數量大幅增長。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在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的“寬進”環節邁出了第一步,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與此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在推進改革之初,就加緊對“寬進”後“嚴管”問題的研究,探索在政府簡政放權的背景下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對企業事中事後監管。2013年11月,工商總局成立了《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起草工作小組,與國務院法制辦共同開始《條例》起草工作。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草案)》。

  就《條例》頒布實施的意義,張茅指出,《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助於進一步加強企業的市場主體責任,促進企業誠信自律。企業資訊向社會公示是《條例》的核心思想,資訊公示還原了工商登記註冊最基本功能,擴大了企業行為的透明度,在原有政府監管的基礎上,把行業自治、社會監督引入對企業的監管。企業行為通過公示,被社會週知並受監督,企業要獲得市場承認,就必須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從而強化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責任,督促企業自律,形成自律誠信的守法環境。

  《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助於進一步廓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也是《條例》制定的基本原則。《條例》提出變傳統行政監管手段為運用信用監管手段,以市場機制來調節企業行為,改變了行政機關過去在市場監管中大包大攬的格局,政府不再干預由企業自主、市場選擇的事情,而是將企業的各類資訊提供給市場,由市場做出選擇,從而由市場決定資源或增或減地配置於不同的企業。

  《條例》的頒布實施,還將有助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擴大企業信用約束;有助於進一步推動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資訊技術的運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

  張茅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以及對企業資訊公示所做的制度設計。

  《條例》建立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實行年報公示制度後,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同時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聯繫地址、存續狀態、對外投資、經營情況等資訊,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再進行審查,而是進行抽查。《條例》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報送和公示方式、內容、程式等具體要求,也對企業不按規定報送和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規定了相應的約束措施。

  《條例》建立了企業公示資訊抽查和投訴舉報制度。規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通過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對企業公示資訊的情況進行檢查。為彌補抽查制度覆蓋面不足的問題,充分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在企業監管中的作用,《條例》設置了公示資訊投訴舉報制度,規定社會公眾發現企業公示的資訊虛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應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條例》將建立了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將未按規定履行資訊公示義務或者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資訊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條例》為企業信用修復提供了機制保障。一是企業可以對自行公示的資訊糾錯。企業發現其公示的資訊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修改,修改前後內容同時公示。二是對於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申請移出。《條例》規定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三是對於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滿足條件的可以移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由工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條例》明確提出,要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公示相關企業資訊,要求部門間企業資訊應互聯共用,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頒發榮譽等工作中,將企業資訊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條例》規定工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資訊,包括: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資訊;行政處罰資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既擴大了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監管,也增強了政府部門自身履職行為的透明度,有利於規範和監督政府管理和行政執法行為。

  《條例》要求建設技術規範統一的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通過建立完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現企業資訊公示、資訊抽查、信用約束、部門響應等一系列信用監管目的。

  張茅指出,為貫徹落實好《條例》,工商總局將全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出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資訊抽查暫行辦法》等8部配套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技術標準,切實把《條例》落實到位。二是進一步完善“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按照《條例》規定確保10月1日實現企業公示資訊和年報公示的功能,同時充分滿足社會公眾便利查詢企業資訊的需要。三是加大社會宣傳和工商幹部培訓力度,擴大公眾和企業對資訊公示的認知,強化社會監督,不斷提升政府監管水準,保障《條例》的穩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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