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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緊急召回擬限24小時 56.3%受訪者關心能否實現

  • 發佈時間:2014-08-22 07:18:23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1發現生産的食品屬於不安全的食品2立即停止生産,3日內向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3通知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銷售食品4及時向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5即使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6召回期限屆滿7日內,向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總結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6日發佈《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食品監管》)。按照辦法規定,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對於緊急召回,食品生産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問卷網,對2013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59.1%受訪者已經知悉《食品監管》正在徵求社會意見,哪些問題食品會被召回、問題食品24小時內召回能否實現是受訪者最關心的問題。

  受訪者中,90後、80後、70後分別佔16.8%、46.0%、25.7%。

  56.3%受訪者關心問題食品24小時內召回能否實現

  近期接連出現的問題食品事件,讓甘肅天水市市民黃喆對《食品監管》十分關注。黃喆説,在以前發生的毒牛奶、鎘大米等食品安全事件中,讓企業在一個星期內召回問題食品都不見得能完成,《食品監管》規定在24或72小時內召回,她很想知道如何實現。

  黃喆還表示,問題食品的標準怎麼確定,消費者舉報的問題食品是否能被召回,也是她很想知道的問題。

  上海市民王文建了解到,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産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的10倍。“之前發生的福喜等食品安全事件中,只聽説企業被罰款,沒聽説消費者得到了賠償,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是不是真的能讓我拿到這筆賠償呢?”王文建很疑惑。

  調查顯示,對於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受訪者最關心哪些問題食品會被召回(56.6%)和問題食品24小時內召回能否實現(56.3%)。受訪者關注的其他方面還包括:企業是否會主動召回問題産品(54.5%),消費者是否能獲得賠償(54.1%),監管部門是否嚴格執法(48.9%),相關懲罰措施是否完善(39.4%)等。

  早在2007年,我國相關部門就已經發佈《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北京、廣東等地先後進行了試點。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然而,目前我國企業發現食品問題以後主動召回的情況依然只佔少數。

  曾經在武漢多家餐飲公司有過工作經歷的鄭女士告訴記者,企業主動召回問題食品的風險是巨大的。“如果大家都知道你的公司出了問題食品,那肯定都不會買了。即使你把問題食品召回了,大家也不會去考慮你的誠意,反而會覺得一次有問題,以後肯定都有問題了。”

  她還向記者透露,從企業和生産銷售鏈內部來看,阻斷不合格原材料和産品流通就存在障礙。“很多原材料供貨商和食品企業基層的幹部都有著特殊的利益關係,只要不出現大問題,公司工作人員收了好處,自然就不會主動向上級報告。很多經銷商和供貨商之間,也有著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合作關係,可能相互包庇。”

  成功實現食品召回的阻礙,不僅是企業缺乏主動性。

  召回制度在我國最早被用於汽車領域。中國農業大學教授南慶賢曾指出,汽車行業品質門檻較高,生産者往往是大型企業,環節相對簡單集中。而食品行業生産企業規模不一,從農田到餐桌又要經歷很多環節,實行召回難度系數較高。

  “很多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只強調了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忽略了對監督者疏于管理、執法不嚴等責任的追究。”北京市朝陽區市民劉宇明直言,食品安全事件往往都是媒體曝光了,事情鬧大了,監管部門才去查。有關部門的日常監管不到位,是現在食品安全問題屢屢發生的主要原因,也可能為食品召回制度落實帶來困難。

  調查顯示,僅29.2%的受訪者明確表示“滿意”近期食品安全事件處理結果,41.0%的受訪者認為“一般”,27.7%的受訪者表示“不滿意”。46.6%的受訪者反映,有關處理結果沒有讓自己對食品安全信任度産生變化。在受訪者看來,“食品生産者和經營者唯利是圖”(63.5%)和“地方監管部門可能包庇違法者”(61.7%),是食品安全事件一再發生的兩大原因。其他原因還包括對涉事企業懲罰太輕(57.0%)、召回技術和機制不夠發達(46.2%)和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不強(28.7%)等。

  60.0%受訪者建議嚴懲不主動召回問題食品的企業

  自1966年《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頒布開始,美國實行缺陷産品召回制度。之後,美國的缺陷産品召回對象拓展到家庭日用品、化學用品、玩具、食品、藥品、化粧品等。目前日本、南韓、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都實行了問題産品召回制度。

  山東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工程學院副教授吳澎在接受《大眾日報》採訪時介紹道,世界上部分發達國家對不安全食品召回均以自主召回為主。她認為,食品召回雖然對其企業的信譽産生一定的影響,但是如果食品生産經營者及時主動地召回其不安全食品,在召回過程中表現極大的努力和誠意,企業聲譽在消費者心目中不但不會受到不良影響,反而有可能獲得消費者的一致好評。

  “其實被召回的食品也不一定就是已經出現問題的産品,像汽車一樣,對於可能有潛在問題的、不符合新標準的食品企業也可以召回。”鄭女士認為,消費者少一些對食品召回的偏見,會增強企業召回問題食品的主動性。

  受訪者對食品召回制的落實有哪些建議?調查顯示,60.0%的受訪者認為應嚴懲不主動召回問題食品的企業,55.1%的受訪者希望監管部門對涉事企業加強監督,54.4%的受訪者提議追究失職監管部門人員責任,42.7%的受訪者建議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38.8%的受訪者建議對主動召回問題食品的企業減輕懲罰,37.8%的受訪者認為應完善相關技術和機制,30.7%的受訪者呼籲消費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識,27.7%的受訪者呼籲消費者主動舉報問題食品。

  “很多情況下,食品召回只是一種挽救措施,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比如福喜事件,把福喜關閉了又有什麼用?它的産品是怎麼通過安檢部門的檢測上市的?難道不應該給公眾一個解釋嗎?”劉宇明認為,最應該做的是加強監督管理,儘量避免有問題的食品上市。

  國家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的關注正在不斷提高。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結束徵集意見。草案提出“建立最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並規定了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規範了食品安全資訊發佈,增設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有利於實現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副司長曹大海等專家在《中國品質報》撰文建議,從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和合理量化懲罰性賠償數額入手,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充分地發揮該制度的功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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