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主席肖鋼建議,從修訂信託法、建立與家族信託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出臺信託法的司法解釋以及加強監管等四方面完善信託制度,促進推行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發展面臨困境
肖鋼認為,未來10到20年間民營企業家將面臨大規模代際傳承的重大挑戰。民營企業家財富保護與傳承不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問題,更是涉及經濟增長、就業擴大、民間投資以及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促進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要問題,迫切需要未雨綢繆,加強頂層設計。
他認為,家族信託是民企財富保護與傳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際傳承時,民營企業家通過設立家族信託,將財富特別是企業股權信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進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離産權被動分割風險,規避家族爭産及子女揮霍,促進民企平穩傳承,防止傳承過程中民企財富嚴重縮水,最大程度增進民企財富的社會效用,因而家族信託在境外被廣泛採用,國內很多民營企業家也去境外設立了家族信託。
肖鋼介紹,近年來,國內多家信託公司開展了家族信託服務,但由於信託配套制度還不完善,目前家族信託資産主要為現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權以及不動産很難成為信託財産,極大地限制了家族信託功能,制約了我國家族信託的推行。當前主要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三大方面。
具體而言,一是信託財産非交易性過戶制度缺失。我國信託法雖然將信託定義為委託人將財産“委託給”受託人的行為,但實質上與國際通行的信託制度一樣,委託人需要將信託財産的所有權以非交易方式轉移到受託人名下。由於信託法本身規定得比較模糊,實踐中無法直接依據信託文件辦理信託財産的非交易過戶,嚴重制約了非資金家族信託的設立,削弱了民企利用家族信託實現股權財産傳承的核心功能。
二是信託財産登記制度缺失。根據信託法的規定,委託人以依法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産設立信託時,應該辦理信託登記手續,確認財産的轉移,信託方能生效。但由於我國信託財産登記制度一直未能落地,信託公司只能通過合同法來持有信託財産,在過戶稅費及登記審批上遭遇諸多障礙,難以發揮信託財産在獨立性、破産隔離等方面的制度優勢,制約了家族信託的發展。
三是信託稅收制度缺失。現行法律法規沒有針對民事信託非交易性過戶這一特性進行規定,因此稅務機關普遍將信託財産的置入視為一次市場交易行為,由此産生的高額稅負使得除現金外其他資産設立家族信託步履維艱。
進一步完善信託制度
“目前我國有3200萬家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對家族信託的需求十分強烈。為促進民營企業家財富的平穩傳承,降低傳承過程中民營企業家財富社會效用的耗損,建議將家族信託作為一項民企財富傳承的頂層設計予以推行,為此,需要進一步完善信託制度。”肖鋼指出。
肖鋼建議,一是儘快修訂信託法,完善信託的基本法律制度。他建議,在法律層面增加對受託人義務的規範,就受託人應盡的親自義務、忠實義務、審慎義務、有效管理義務、保密義務等作出規定,強化受託人治理。
二是建立與家族信託相配套的基礎設施。他建議,相關部委研究擬定信託財産非交易性過戶制度、信託登記實施制度、信託稅收制度,解決股權信託、不動産信託設立難、稅收過高的問題。
三是出臺信託法的司法解釋。他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頒布信託法的司法解釋,解決家族信託具體法律適用的標準。
四是加強監管。家族信託是跨生命週期的産權安排和傳承計劃,必須保障信託財産的獨立性,以及受託人破産倒閉後的連續性,以消除民營企業家的後顧之憂。(記者 昝秀麗)
(責任編輯:鹿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