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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條例再詢意見有望年底出臺

  • 發佈時間:2015-10-08 07: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備受業內關注的信託公司條例又有新進展。《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多家信託公司處獲悉,近日銀監會在先後徵求高法、高檢、發改委等25個部門以及68家信託公司意見之後,起草了《信託公司條例(代擬稿)》。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代擬稿強調了信託登記、信託業保障基金和發行金融債、次級債的重要性,刪除了分類經營、監管指標等細節內容。業內人士稱,條例最快將於今年年底出臺。 記者手中的《信託公司條例(代擬稿)》材料顯示,信託公司今後的業務範圍應與其風險管控和承擔能力相匹配,按照行業評級和監管評估情況,實施分類經營和分類監管。不過,關於監管指標的規定較為籠統,要求信託公司應當遵守資本充足、風險準備、流動性、業務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審慎監管指標。具體監管指標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實際監管需要另行制定並動態調整。需要指出的是,其建立信託公司監管評估體系和分類監管機制,對信託公司實施差別化監管仍是方向。

  “我們公司一收到諮詢函,便抽調專門人員進行研究,並在市金融辦組織召開的徵求意見會議上提供了許多建議。”東部某中型信託公司管理人士7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的分類標準和監管指標過於嚴苛,刪去此處對業內公司特別是中小信託公司來説是重大利好。

  今年4月,監管部門向各大信託公司發佈的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信託公司根據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準等標準分為成長類、發展類、創新類三類,按分類經營原則開展業務”。其中,成長類公司只能開展受託辦理單一資金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及其他財産或財産權信託等業務,集合資金信託將不在此列。創新類公司除了可以進行發展類信託公司的業務,還能夠將信託財産投資于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開展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發展房地産信託投資基金業務。此外,創新類公司還可以申請發行金融債和次級債,這將打破信託公司不能負債經營的傳統監管要求。

  華融信託研究員袁吉偉表示,相較4月的徵求意見稿,這次代擬稿整體結構未有大的變動,但是在一些具體條款上做了“加減法”。“比如,刪減了之前的成長、發展、創新類信託公司以及所具體對應的業務範圍,再如增加了設立獨立董事、加強資訊科技風險管理、承擔違反審慎經營原則法律責任的要求,這些對於信託公司來説影響都很大。”他説。

  銀監會在代擬稿結尾處增加的起草説明顯示,《信託公司條例(代擬稿)》先後徵求過高法、高檢、發改委等25個部門以及68家信託公司的意見。相關各部門在信託等級制度、信託業保障基金等方面均存異議,在分類經營、監管指標等問題上分歧較大,曾一度引來業內公司諸多抱怨。

  袁吉偉直言,此次代擬稿對相關問題採取了淡化處理,原因在於:其一,相關創新監管舉措,尚不成熟,還需要進行論證,不宜馬上納入條例;其二,作為國務院層面的法規,不宜就監管舉措規定得過於細緻,不便於根據行業變化進行動態調整。他表示,條例最快今年年底有望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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