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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賬戶糾紛升級 華融信託與浦發銀行對簿公堂

  • 發佈時間:2014-09-03 02:35: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楊卓卿  責任編輯:胡愛善

  編者按:華融信託或許沒曾想到,公司所涉及的信託資金監管專戶問題,會引發業界如此關注。一紙判決將信託雙方、監管銀行及法院悉數推到了臺前,誰是誰非?一時間眾説紛紜。

  判決書所涉及賬戶,到底是企業賬戶,還是監管賬戶?到底是企業資金,還是信託資金?儘管所涉金額不大,華融信託將這道難題擺到了臺前,也成為了有借鑒意義的典型案例。

  華融國際信託近日公佈的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裁定書”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不僅引發了業內關於信託財産的討論,也曝出信託公司因不開設信託資金監管專戶帶來的不良後果。

  這起糾紛中,華融信託認為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監守自盜,將委託監管的信託資金用於歸還企業貸款,但這種説法卻未能得到法院的認同。對此,受訪的業內人士認為,華融信託似乎只能將苦水往肚子裏吞。

  到底是企業賬戶,還是監管賬戶?到底是企業資金,還是信託資金?儘管所涉金額不大,華融信託將這道難題擺到了臺前,也成為業內一個有借鑒意義的典型案例。

  華融信託:

  監管銀行監守自盜

  此項糾紛起源於一個銀行資金賬戶。

  2013年,華融信託與浙江賽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賽日新”)簽訂信託貸款合同,華融信託以設立的“華融賽日新材信託貸款集合資金計劃”募集的信託資金向賽日新放貸,貸款金額擬定為3億元。此後,雙方又簽訂信託貸款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華融信託向賽日新發放信託貸款人民幣1億元,專項用於補充後者的經營流動資金。

  據了解,當時華融信託與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賽日新簽訂《用款賬戶監管協議》,約定賽日新在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開立賬號為94xxx17的專門賬戶為監管賬戶。賽日新使用信託資金時,應向華融信託提交資金使用申請書,經審核同意後,由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完成劃款。

  而證券時報記者獲取的資料顯示,由於賽日新在浦發銀行貸款到期,浦發銀行向法院申請凍結浙江賽日新94xxx17賬戶中1680萬元資金,當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執行裁定書,並扣劃94xxx17賬戶中的銀行存款1665萬元。

  對於上述裁定,華融信託提出異議,認為信託資金雖已進入監管賬戶,但賽日新尚未按照信託貸款合同申請使用資金,該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從性質上説仍是信託財産,法院劃扣監管賬戶內的信託資金不合規定。

  “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公司委託的監管銀行,濫用監管銀行的地位和資訊優勢,違反三方協議約定,監守自盜,將委託監管的信託資金用於歸還企業貸款,缺乏法律依據。”華融信託稱。

  因此,華融信託要求法院撤銷這一執行裁定書,並將已經扣劃至法院的1665萬元返還至上述監管賬戶。

  法院態度:

  監管賬戶≠信託賬戶

  在這一事件中,賽日新所持觀點與華融信託並無出入,也不同意法院扣劃相關賬戶內的資金。

  但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卻認為,監管賬戶並不等同於信託賬戶,94xxx17號賬戶係企業賬戶並非信託專用賬戶,該賬戶中的資金應為賽日新企業的財産,並非所謂的信託資金,不受《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約束,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浦發銀行寧波余姚支行指出,從賬目往來看,賽日新94xxx17賬戶中的款項是由寧波維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寧波維遠”)劃入,與華融信託並無關係。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法院審查後的結論是,94xxx17的賬號存款人確為賽日新,而非華融信託。法院通過查詢資金流向後發現,華融信託曾將1億元資金分兩次打入賽日新賬戶,賽日新再將這1億元資金陸續匯入寧波維遠,而後寧波維遠又將1億元打入94xxx17賬戶中。

  法院據此認定,最終賽日新賬戶中的款項仍然係華融信託的信託資金于法無據。

  上海某資深信託人士表示,法院做出上述裁決的一項重要依據是賬戶94xxx17並非由華融信託所開設。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對受託的信託財産,應在商業銀行設置專用存款賬戶。信託財産專戶的存款人名稱應為受託人,即信託投資公司全稱,不同的信託財産應開立不同的專戶,並對應不同的賬號。

  “法院據此認為,該賬戶設立不符合信託財産專戶的要求。”一位上海資深信託業人士稱。

  業界爭議:

  監管賬戶應否受保護

  華融信託與浦發銀行此番糾紛一經曝光,立即在業內引發了關於監管賬戶是否應受保護的熱議。

  北京某大型信託公司法務人士認為,在上述糾紛中,法院裁定沒有硬傷,信託公司也並無過錯,“雖然賬戶並不是由華融信託開立的,但這也是業內慣常的做法,無可厚非。法院駁回華融信託訴求的主要原因,是該部分資金本質上為融資人即賽日新所有,賽日新負債,債權人要求法院扣劃,沒有不妥之處。”

  西南某大型信託公司研發部人士也表示,“根據執行裁定書,我基本認同法院裁定,這個賬戶財産確實不屬於信託專戶的信託財産。”

  按照《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信託公司依信託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託合同複印件及資金用途説明。

  儘管如此,當信託資金已劃撥至融資方的企業賬戶後,倘若不開設獨立的監管賬戶,信託公司將難以監管融資企業對這部分資金的實際用途。

  “並非每個集合信託計劃都會專門開立融資方的監管賬戶,這要依據信託公司與融資方之間的具體協議。一般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往往很少會專門開設對融資企業的監管賬戶,信託公司向企業完成資金劃撥後基本就完事了。”中部地區某信託公司高管表示。

  實際上,受訪的業內人士均表示,這種操作方法在業內確實非常常見,因為此前沒有遇到類似問題,一些公司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便疏忽了。從這個角度上來講,這一糾紛案例很有借鑒意義。

  對此,上述人士也建議,信託公司前期盡調時需要充分了解融資企業的整體負債情況,對於融資企業資金監管賬戶託管銀行的選擇也應充分考量,最好不選擇與融資方存在債務關係的銀行。

  另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華融信託並不能接受法院對這一糾紛的判決結果,仍在準備進一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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